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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魏松车祸留疤获赔24万

时间:2008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严剑漪 卢文婷

    知名男高音歌唱家、上海歌剧院副院长魏松在搭乘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面部及口唇部严重受损,由此错失了多场演出。为此,魏松将肇事方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及常州市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昌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7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魏松获赔共计24万余元。

    2007年9月22日,魏松搭乘一辆海博公司出租车前往浦东国际机场,准备赴长春参加“中日友好音乐会”。当出租车高速行驶至迎宾大道(外围)远东上桥处变道时,与正在倒车的新华昌公司的一辆货运牵引拖车发生追尾碰撞。魏松的代理律师表示,作为无辜受害者,魏松因被告违章驾驶而受伤,并且在治疗和恢复期间无法照常登台演出,因此缺席了原定国庆期间的5场市级音乐晚会和4场商业演出,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魏松作为我国著名男高音演唱家,脸颊和口唇部受伤、组织缺损并留有多处明显疤痕,直接损害了他的演员形象和表演水准的发挥,给魏松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因此在表演方面受到限制,错失了不少演出和广告机会。故魏松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近70万元,其中包括演出费49万元(商业演出4场计39万元,市级音乐晚会演出5场计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魏松因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新华昌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海博公司承担30%。法院认为,魏松医疗受伤期间缺席了原定的5场市级音乐会的演出,致使其演出收入减少10万元,因上述演出均系魏松单位的工作安排,故应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至于魏松另外主张的4场商业演出损失39万元,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魏松系我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其因本起交通事故而无法登台演出,对其歌唱事业及正常工作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所受的精神损害也较一般人为重,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最后,法院确定魏松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范围确认为24.74万余元。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新华昌公司赔偿9.25万余元,被告海博公司赔偿3.96万余元,且两被告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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