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婴幼儿奶粉不合格等产品质量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某些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的共同之处是,在质量问题被曝光前的一轮轮广告攻势中,它们都选择了影视明星担任广告代言人。这让人们在对明星的艺风艺德产生质疑的同时,也发出了疑问——
代言产品出问题,明星是否负责任?
正方:明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问题商品在引起了声讨、追责浪潮后,这一浪潮也涌到了明星代言人的面前。他们面临的问题是,为劣质产品闭着眼睛摇旗呐喊,赚个“吆喝”钱,到底应该不应该负法律责任,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面对的各种危险源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识别,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对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的各方关系人都规定了较以往更高的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对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无法辨别。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消费者选择食品等商品的主要依据往往就是品牌的知名度。由此,明星代言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因而,为了辨别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星代言商品时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关系人。如果由于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明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常言道:“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朴素的法学理念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理应对等。一个人享受了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到明星代言的问题,明星代言广告时收取了高额代言费,不仅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而且知名度大大提高,名利双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考虑到明星特殊的地位,明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代言明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等性的要求。更何况,食品安全关乎人的健康和生命,重要性不言自明,更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作为代言人,明星有义务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负有审查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效用的义务。如果明星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当其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明星不知道产品有效与否,作出虚假宣传时,这些明星就要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言明星的责任,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代言明星必然隶属于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并且在实践中,明星个人的影响力可能要远远大于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言明星在代言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代言明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与生产商、销售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明星代言广告时,并非领取了高额代言费就万事大吉了,相反,明星在代言商品时负有对商品的质量、效用等审查的义务,在代言商品后对商品存在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义务。在此,友情提醒明星们:在代言广告时千万慎之又慎,否则不仅有损自己的社会形象,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张起淮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方:明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因质量问题给社会公众带来不良后果后,这些商品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代言过这些商品的明星也成为公众谈论的焦点,有人甚至要求明星退还广告收入。笔者认为,公众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要求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对广告管理是很严格的,也有健全的制度。我国《广告法》关于食品广告的特殊规定有两条,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了处罚办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也专设了“虚假广告罪”,予以严厉打击。根据现有信息判断,如果不能认为存在虚假广告行为,也就不能要求代言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播发该广告的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广告公司等也难逃其咎,而代言者也将面临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明星的代言活动,只是一种普通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
从保护的角度看,明星为企业或者产品代言,有权要求获得报酬,报酬的多少与该明星社会形象、知名度、公众认可程度等有关。从另一个角度讲,明星的代言报酬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报酬的具体金额不应该成为讨论的话题。
从约束的角度看,判断明星代言行为合法与否,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广告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广告法》,如果有证据表明明星在代言活动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则按照《广告法》进行处罚即可。业界也有专家认为,对明星做广告,法律没有规定,是一个空白。其实不然,法律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明星做广告作出专门的规定(试想,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明星”一词的范围)。当然,如果认为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可以建议立法部门予以完善或者修改,但在目前绝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以法律的名义提出超出法律限度的要求。
第三,商品的问题出在产品质量上,而不是出在代言广告上。对于产品质量,明星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才能或者法律上的义务去进行识别,特别是对“国家免检”产品。如果明星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还去代言,当然要承担责任,也有很多条法律法规可以处罚他们;而如果明星代言在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后,两者之间在逻辑上没有因果关系,代言明星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当然,明星作为社会知名人士,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声誉负责,对社会负责。在近期的婴幼儿奶粉事件中,网友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意见,如“明星应当退还广告费,用于治疗患儿”,至于是否捐赠或者退还,明星们并无法律上的责任,完全取决其个人意愿。需要指出的是,退还一词不当,不如用捐赠表达得更准确。
(李仕勇 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