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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著作权:“保护”与“经营”并重

时间:2008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张志勇

    近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机构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服务大厅举行了隆重的入驻仪式,这意味着我国摄影著作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将对全国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该协会将怎样保护摄影人权利?摄影人对此有何反应?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机构的负责人林涛和著名摄影家茹遂初。

    集体管理是摄影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记者: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将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著作权?它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始筹备的?

    林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报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办公会议核准通过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展摄影著作权保护。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机构的名义向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以及对侵权者提出诉讼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原则性措施。

    茹遂初: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著作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广大摄影工作者就已经开始为争取摄影著作权而努力,当时争取的权利还比较粗浅,一是争取把摄影从美术中独立出来,二是争取摄影人的职务作品权。近20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图片应用的日益广泛,摄影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课题,中国摄影著作权保护协会的筹备成立可谓恰逢其时。现在摄影家有钱就可以自己办影展,找出版社出书,但自己进行著作权保护难度很大,由协会来做则比较有优势。

    记者: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林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功能充分体现在信息优势、协调优势和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等方面。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够控制权利的行使,比如作品在出版社出版,戏剧在舞台上演出等等。但更多的情况却是,作品在以公共借阅、复印、广播、网络传播、多媒体制作等方式的使用过程中,权利人个体的力量就过于分散,也缺乏相应的措施来行使权利,这就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来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和获取报酬。无论对于著作权人还是使用者来说,打官司都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而且未必有一个好结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打官司之前通过协调把事情妥善解决,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茹遂初:此外,对于摄影著作权人而言,侵权方往往是出版社、网站等机构,权利人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无疑会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过程步履维艰,相比之下,集体管理组织以机构的名义来保护著作权,既与侵权方地位对等,又拥有专业人才,因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维权困境。有了这么一个机构,对于侵权方也会有一种无形的威慑作用。

    摄影著作权保护离不开良好的市场运作

    记者:著作权保护是一柄双刃剑,不保护不行,保护过度又不利于实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如何把握其中的平衡?

    林涛:我认为要做到三者兼顾:第一,要把著作权保护好。摄影权利人通过作品登记和协议授权,将著作权授权给协会进行管理,由后者以机构的名义保护著作权。第二,要灵活保护著作权。当下摄影著作权侵权现象中,有恶意侵权,但更多的是由于未联系到作者而导致的非恶意侵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充当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让使用者能够获得经过授权的大量图片资源,降低使用成本。第三,要照顾公众利益。国家要发展,经济要发展,文化要发展,公众利益至关重要,损害了公众利益,也就失去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茹遂初:当下社会正在步入“读图时代”,图片的应用日趋广泛,市场前景极其广阔,要真正做到三方兼顾,市场运作是关键。现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工作有以前摄影家协会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场运作,实现摄影家的经济权益。签订授权协议之后所获得的回报必须是有吸引力的,没有这个前提,摄影家就不会愿意授权,著作权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记者:那么,协会在运作过程中将如何实现摄影人的经济权益?

    林涛:关于收费和分配,国外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有100多年的经验,比如,针对宾馆、超市和餐饮行业的音乐播放,会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使用费,并通过社会调查公司进行抽样调查,厘清年度播放音乐的构成,然后按照概率进行分配,使用多的多分,使用少的少分,对于无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那一部分则会建立一个专门的基金,音乐家对此也普遍比较认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将借鉴这些成熟经验。此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性质上属于受摄影权利人委托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收入的80%将分配给权利人,20%留给机构并且只能用于机构本身的运作,这个比例是严格固定的,要受到财政和税务监督。

    茹遂初:八二分成对摄影家有比较大的吸引力,我接触过很多图片库,他们认为这不可能做到,因为图片库的收入采取的是五五分成,甚至倒四六分成。不过,尽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但“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经营”,相反,它也必须经营得很好才行。摄影家计算的不是一张照片拿了多少钱,而是一年能得到多少回报。分成比例再高,一年只推出去一张照片,那有什么意义?要看总的回报怎么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良好的市场运作,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也就没有办法顺利开展。

    记者:从筹备阶段的情况来看,协会在运作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困难?

    林涛:主要是经验不足。就摄影著作权保护而言,我们没有直接可以借鉴的经验,因为国外的摄影家都是自由的,做得好的有自己的经纪人,但是没有专门的摄影著作权保护组织。但我们也有自己的优势,中国文联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几十年来在全国摄影家之间起到了联络作用,这是我们筹备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一个先决条件,加上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有信心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建设成广大摄影家的另外一个“家”。

    茹遂初:还有一个困难是,要获得更多的摄影家授权,就要具备成熟的市场运作能力,要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就要有足够的图片储备,对于尚处于草创阶段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来讲,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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