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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家京城KTV收到付费最后通牒

时间:2008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邱振刚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协”)以告知函的形式向京城首批300家KTV发出了缴纳卡拉OK版权费的“最后通牒”。告知函明确表示已对侵权使用卡拉OK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并要求KTV经营业者务必于10月10日之前主动办理付费手续,否则,音像著协将以诉讼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音像著协发出的第一批告知函,后续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侵权业者会收到此函。

    近年来,有关KTV行业是否应缴纳版权费用,谁有资格收取这一费用一直是我国文化市场上的热门话题。目前,自动缴纳这一费用的KTV为数并不多,对此,该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说,随着5月28日音像著协正式成立和6月24日民政部的正式批复音像著协成立,中国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打开了新的篇章。作为卡拉OK版权收费的合法主体,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卡拉OK经营业者主动缴纳了版权使用费,但仍存在一部分卡拉OK经营者观望或者拒绝付费的情况,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因此,音像著协正在积极酝酿着一场大规模的诉讼维权行动,上述告知函正是这一维权行动的开端。

    据记者了解,此次维权行动计划以北京为试点,对拒绝付费的侵权使用者,将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音像著协已完成北京地区的卡拉OK侵权行为取证工作,并计划于10月中旬对首批100家侵权KTV正式提起诉讼。音像著协希望这次的诉讼活动能够促使卡拉OK经营业者主动付费。如果仍有拒绝付费的,音像著协将继续进行第二批、第三批的诉讼活动,直至所有经营业者都依法付费。音像著协希望通过北京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国的收费工作,同时不排除对其他省市启动诉讼活动。

    记者了解到,该协会成立后,曾致信各音像节目权利人,表示“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我会实行会员制,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与我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成为我会会员。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音像权利人的授权,全面维护音像权利人自己无法行使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拓宽其音像作品的使用领域,使音像权利人的权利在合法使用中产生更多的经济利益”。

    马继超表示,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音像著协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联合众多国内外唱片公司和音乐出版公司及版权行业相关人士共同声讨盗版行为,呼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对全国进行抽样调查,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营业者积极付费;为了方便全国各地使用者付费,音像著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及其设立在各省的服务机构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同时,记者从音像著协获悉,今后除了进一步推动卡拉OK版权收费的进行,该协会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推动修订著作权法,为录音制品制作者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

    马继超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种权利(而一般的作品被赋予了多达17项的著作权)。此种规定严重弱化了对音像著作权的保护,也和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相悖。录音制品不仅在复制发行中创造社会财富,在广播和向公众的其他传播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唱片公司没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在大量使用唱片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播放音乐的经营场所,无法分享因使用唱片公司的唱片而带来的应得利益,不仅给唱片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挫伤了唱片公司创作新产品的积极性。世界上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其中包括了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国际公约确认了上述权利,例如,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广播权和表演权,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一旦中国引入这两项权利,中国本土的艺人和制作者就将能够得到新的收入来源,不仅是在国内,而且是在国外很多的国家。而目前,在广播电台、商业播放场所使用我国原创音乐和传统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的比例较大,给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有利于录音制作者创作出更多的优秀的民族音乐,抵制网络恶俗歌曲的泛滥和境外文化的侵袭,发展我国的原创音乐,从长远看,这也对促进我国民族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马继超还向记者介绍了国外的有关做法。他说,在给予唱片公司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广播权和表演权。由于音乐作品的随机、即时、传播广泛等特点,使用人很难一一找到权利人,而作为唱片公司也很难找到每一家场所和广播电台收取广播权和表演权的使用费,而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可在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搭起一座桥梁,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唱片公司的授权,向广播电台和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收取使用费,根据收集到的使用资料,向唱片公司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使用者合法使用和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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