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现场演唱会中的曲目著作权问题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张学友、孙燕姿等歌星的演唱会组织者、主办者都曾被告上法庭。演唱会的组织者在履行法律规定保护著用权的义务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以规避侵权官司。
一、演唱会的组织者事先应取得各方授权
演唱会知识产权主要是相关著作权,演唱会一般来讲以歌唱演员演唱歌曲为主,歌唱演员商业演唱他人作词作曲的歌曲,所以演唱会的组织者将面临两个方面的著作权问题:1. 取得所演唱歌曲词曲作家的许可。2. 注意保护表演者的著作权(表演者权)。
(一)应当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取得许可是演唱会组织者的义务,取得许可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1. 词曲是原创的,取得原创词曲作者的许可即可。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的作品并不区分已经发表还是没有发表,都需要经过作者许可。
2. 词曲是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除要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的许可外,还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要演唱改编、翻译的歌曲,除了要取得改编、翻译者的许可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还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保护演唱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权利其实也是演唱会组织者的相应义务。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即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演唱会的组织者表明表演者身份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名称和演员的姓名;(2)在节目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等。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形象,而不是表演者的本来形象,法律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该表演形象被固定下来,并利用一定手段使之再现的时候,就存在着被歪曲、变更的可能性,如果被歪曲、变更的表演形象被人传播、利用,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三)不能随意使用演唱会的现场表演
在演唱会现场,我们随处可以看到摄像机在现场摄录,也可以在市面上买到现场演唱会的音像制品,有的演唱会还可以在网上看现场直播。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演唱会组织者当然享有的权利,一定要预先一一取得每个表演者逐项许可,不能漏了一个演员,也不能漏了一项权利。其中包括:
1. 现场直播需要获得许可。
2. 现场录音、录像需要获得许可。
3. 复制、发行表演者现场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获得许可。
4. 通过网络传播现场表演需要许可。
二、演唱会的组织者如何处理演唱会的著作权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了现场演唱会复杂的著作权关系,组织者要履行很多的义务。同时,履行好了这些义务,这些又将成为自己的权利。那么组织者如何把握好这些纷繁的著作权的权利义务呢?
(一)取得歌曲词曲作者的许可
一场演唱会要演唱几十首歌曲,涉及的词曲作者可能多达上百,演唱会的组织者几乎不可能一 一去取得这些词曲作者的许可。音乐著作权在我国由音著协集体管理,一般来讲从音著协一家就可以取得一揽子全部的许可。但是如果有的词曲作者不是音著协的会员,那么这样的一揽子许可并不能全部解决,对于不是会员的词曲作者还要单独取得许可。
(二)向歌曲的词曲作者支付报酬
支付词曲作者的报酬也是直接支付到音著协。报酬支付标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由演出组织与著作权人协商。音著协自己制定了以下标准:“按照每场演出应售门票价总额的2.5%预付保底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演出主办单位在演出结束后30天内向音著协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进行结算。”音著协虽然是民间机构,其制定的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是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全国仅此一家,只能与它达成协议。
(三)如何与表演者约定表演者权
演唱会的组织者要想获得更大的收益,必须充分开发利用演唱会资源,可能要在电台、电视台转播,而且更多的是将现场演唱会制作成录音、录像发售。组织者想要达到这些目的,必须和表演者协商,并取得他们的许可。这看起来比较棘手,其实比较简单,一份统一的格式合同基本就能解决。得到这些许可,这些义务反而成为组织者的权利,成为组织者另外收益的源泉。所以这份协议最好让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我国演出市场还是靠所谓的行业惯例和口头约定粗放地规范,对演出市场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演唱会的组织者除了不知道如何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外,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王瑜,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