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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被删,娄师白再上法庭

时间:2008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江城

    因《齐白石辞典》(以下简称《辞典》)编著方删除涉及自己的词条,齐白石的弟子、现年90岁高龄的国画家娄师白再次提起诉讼,将《辞典》的两位主编李季琨、敖普安和湘潭市图书馆诉至法庭。此案于4月8日上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娄师白之子娄述德来到法庭,旁听席上还有娄师白的学生,齐白石之孙齐展仪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不过已是耄耋之年的娄先生并未亲自出庭。

    这是娄师白为此书打的第二场官司。早在2005年11月16日,娄师白就曾在北京西城法院状告中华书局出版的《辞典》关于自己的词条中含有“娄师白……文化大革命中,曾改名娄批白,并声明与老师划清界限。文化大革命后又改名为娄师白”等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内容,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双方在二审法院的积极调解下结案,中华书局承担侵权责任。

    缘何删除娄师白词条

    娄师白的代理人表示,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对著作权方的行为提出了警告,但著作权方不但没有修改自己的错误,还继续扩大侵权行为,在重新送交中华书局的《辞典》中删除了娄师白词条。这种企图将娄师白从齐白石弟子中删除、不尊重他是齐白石弟子这一事实的行为,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对方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辞典》主编李季琨当庭表示,娄师白的诉讼主体错误,自己并不是该书的著作权人,他只是接受指派担任该书的编辑工作,是职务行为。作为本案另一被告的湘潭市图书馆也认为,该馆也不是《辞典》的实际著作权人,著作权应当属于该书的编委会,如果侵权,应由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来承担责任。此外,被告认为该案是原告就相同的事由再次诉讼,只是对补偿额度的增加,属于一案两审,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词条删除原因,李季琨解释说,该辞典的编纂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充分尊重齐白石家属的意见,湘潭市图书馆方面曾将娄师白草拟的词条交予齐白石家属看,但家属强烈要求删除。而娄师白转交给中华书局的2000多字的词条,也不合乎词条的规范。李季琨向中华书局致函称,因各方面意见不一,娄师白词条暂时予以删除。原告得知词条被“删除”的途径也正是这一函件,但《辞典》对娄师白词条的调整仍在斟酌当中,函件内容不为诉讼参加以外的其他人知晓,决不能构成侵权事实,此函件的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绝不是继续扩大侵权行为。而且原案二审调解书也没有要求重新印刷的《齐白石辞典》必须收录娄师白词条。虽然重新印刷的辞典内容要经过娄师白先生的审核,但对审核后是否同意也没有做明确的要求。

    同时,李季琨认为,《辞典》中娄师白词条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侵权行为。齐家的意见是,娄师白在“文革”期间改名娄批白,玷污了白石老人,建议不予收入。编辑方认为娄师白是齐白石的弟子系历史事实,应该收入,因此按照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既保留历史原貌,又尽量不侵权。

    原告认为,《辞典》编辑工作不能以个别家属的意见为最高原则,这不符合科学精神,他们说出的不是事实。《辞典》词条没有任何依据,捏造事实,丑化娄师白人格,严重损害了娄师白名誉,词条内容对娄师白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害。辞典作为人们日常查询的工具有着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娄师白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更加深远。

    娄师白是不是“娄批白”

    双方辩论的问题还是回到了娄师白是否在“文革”期间改名为娄批白。

    原告表示,娄师白14岁从齐白石学画,直到齐白石1957年去世,长达25年。娄师白一直以弘扬齐白石的艺术为己任,为了维护齐白石的声誉,“文革”期间一直与“四人帮”抗争,从未改名为娄批白。并列举了各种证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北京画院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娄师白所在单位北京画院出具的证明,北京画院提供的“文革”期间的工资表完整地记载了娄师白每年每月的名字,“文革”期间的《人民日报》、《人民画报》、北京市美术摄影展目录、娄师白画集等多家新闻媒体上都没使用过娄批白,“文革”期间和娄师白一起工作过的领导和同事都证明娄师白没有改名为娄批白。

    被告认为,原告有意混淆了备案改名和“文革”的特殊时期的需要而在大字报上署名之间的关系,是在偷换概念,企图以画院和公安机关的材料为证据,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抹掉这段历史。《辞典》中的词条指的是一个特殊的时期、特定的语境,读者可以理解,不会造成公众评价的降低,与侮辱诽谤有明显的程度上的差别。被告还提供了一个对娄师白当年同事的采访录像证明,娄师白曾经叫做娄批白。基于同一份录像证据,原告认为,即使叫做娄批白,那也是“跟着别人瞎起哄”,而绝非像词条所说的是改名。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存在这样的批判齐白石的大字报,以及大字报上的署名娄批白是否就是本案中的娄师白。

    原告方证人认为,娄师白在傅作义的部队里做过美术教员,存在“历史问题”,是批判的对象,因此不可能参加“革命”批判齐白石;娄师白在“文革”期间和其他人一样写过一些应付性的大字报,但没有写过批齐白石的大字报,也没有见到这样的大字报。

    被告认为,原告的证人只是在自己的生活范围里面没有看见批判齐白石的大字报,被告方的三个证人均称亲眼看到了批判齐白石的大字报,从内容上看是齐白石的学生所写,落款是:北京画院娄批白。因此认为这种大字报即为娄师白所写。

    原告称,北京画院在“文革”期间已经改名为北京工农兵画院,而且被告方的证人并没有亲眼看到娄师白写或者贴这些大字报,因此不认可大字报上的娄批白和国画大师娄师白之间的关联性。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对该案件的进展将继续关注。

(编辑: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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