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剧创作日趋繁荣热闹,据统计2007年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为529部、14670集,与2000年相比,年产量翻了一番。2007年我国创作生产故事影片402部,实现了连续5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影视剧繁荣的景象下,著作权问题也随之增加。综合来看,很多著作权纠纷产生的重要问题是出在创作合同的约定上。
有关影视编剧著作权的法律
对于影视编剧而言,至少著作权法中的以下一些条款是与其有关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法》第十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另外,著作权法中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界定,影视编剧也应有所了解。从以上法律看出,订立一份影视文学创作合同对于保护编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签订合同中的实质条款的规定和注意的问题,结合几位编剧的经验之谈和法律人士的建议加以阐述。
影视文学创作合同该怎么签
在影视文学创作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下内容:拥有作品的权利归属;拥有作品中不包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作品使用中所涉及的权利的种类、权利限制和行使权利的时间等有关问题;酬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的署名方式、署名位置甚至还可包括署名字体大小等有关问题;剧本内容以及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创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并按阶段支付报酬。一旦因为创作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作品的情况出现,应约定具体的处理规则;约定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的情况等等。
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2008年编剧维权大会上,编剧彭三源提醒同行:“签约时应该从容一些,合约要明确,说到底就是建立规则的问题。既然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可能建立得不够好,或者对编剧不公平,那么可以在个人的合约中纠正的。”编剧有时很难收回稿酬尾款,她提议:“在合同中注明,全部款项没有付清前,对方没有拍摄权。强行开拍,处以尾款5到10倍罚款”。
另一位著名编剧史航曾在同样的场合也谈了一些情况。编剧收到钱,是要打收条的。但投资方收到剧本,从来不需要打收条。“出现状况,编剧才发现自己举证很难,对方举证很容易。”史航总结说,“也不能怪人家侵权,要怪就怪你自己在合同上没有明确强调这一点。有人习惯性地侵权,有人习惯性地被侵。”
针对影视编剧们目前所处的窘境,著名版权专家、曾参与我国首部著作权法起草、现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编剧首先要自律,不抄袭别人的东西,不投机取巧,特别是改编他人作品的时候,一定要尊重别人的原作;其次是要在关键的时候懂得自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景川表示,署名问题一定要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有些电视剧的编剧署名,如果画面不定格的话根本就看不见。如果这些细节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就可以避免纠纷。他还建议,影视行业应当制定一个标准的行业合同,这是包括编剧在内的影视从业人员都应该努力争取的,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或诉讼。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认为,目前编剧权益受损的状况,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有法不依,比如该署名不给署名,或不该署名强行署名,还有拖欠报酬等;另一类则是由法律法规的盲区造成的,比如作品验收标准等。巩沙建议,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应争取三个完善:第一是编剧自身的完善。这包括创作者本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要留下漏洞,而创作者的行业组织也要尽可能建立维权部门;第二是市场的完善。这包括编剧之间良性竞争规则的确立,作品签约、验收标准的建立等;第三是维权体系的完善。创作者应尽可能取得政府、司法、行政各部门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