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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保护加大力度

时间:2008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金涛

    近日记者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获悉,国内著名卡拉OK经营商钱柜与两协会正式签订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协议,一次性向两协会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两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总额逾1000万元。钱柜此次签约店家囊括其在大陆的所有16家连锁KTV,涉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多个重点城市。这是自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以来,卡拉OK经营企业向两协会支付的最大数额单笔版权使用费。

    记者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了解到,自2007年2月13日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云南昆明首批12家KTV企业签约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协议以来,截至目前,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已先后在陕西、山东、北京、江苏、福建、辽宁、广东、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山西、新疆等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并逐步向全国铺开。钱柜此举也正是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合作的结果。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另外一些卡拉OK企业却不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作品,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一年多来,中国音像协会通过全国大范围宣传、对KTV经营场所上门宣传教育等方式,告知涉嫌侵权KTV经营场所如果不支付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侵权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仍有部分KTV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两协会授权许可非法使用两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

    日前,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下,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对好乐迪全国各地的连锁店展开调查。4月10日,两协会向长沙市版权局投诉,称长沙好乐迪音乐广场等KTV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授权,大量使用两协会所管理的作品,属严重侵权行为。18日,长沙市版权局依据调查事实,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好乐迪量贩式KTV等8家卡拉OK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了《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进行调查的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大部分店家在收到通知书后,表示将积极配合版权局的执法行动,尽快解决自身的侵权问题。4月18日,四川省版权局根据两协会的投诉,联合省新闻出版局稽查总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成都好乐迪香槟店等当地8家歌厅进行了现场执法,要求在规定期限提供其所使用的歌曲的授权证明书,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版权局工作人员对好乐迪香槟店现场提取了侵权曲库歌曲清单,并扣押了盗版曲库,带回版权局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好乐迪香槟店点播系统中的歌库共有曲目3万多首,绝大多数为两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4月底,两协会又将未经许可营业性播放卡拉OK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佛山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72448.5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这是自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开展以来,首次对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歌厅提起的民事诉讼。

    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在接到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投诉后向昆明好乐迪、山石玖度吧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昆都店进行了现场执法,监督该店删除了部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这是自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开展以来,全国首家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权利人作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卡拉OK经营场所。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公共事务部牛雁表示,在卡拉OK领域普遍侵权的情况下进行版权保护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在中国这样一个版权保护意识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要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版权使用者的版权保护意识,让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支付版权使用费的义务,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在越来越多的卡拉OK经营者意识到自己曲库面临侵权问题的同时,有关方面注意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VOD系统供应商利用数字复制技术,以商业规模大量非法复制发行盗版歌库,成为当前音像著作权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新手段。与传统单件盗版复制的行为相比,其社会传播危害性更大,实施侵权行为更容易,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为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2007年底开始,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向云南省版权局、长沙市版权局提出投诉,指控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天数码(新势力品牌)有限公司等多家VOD系统商向KTV复制发行盗版曲库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侵权盗版、非法复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云南省版权局遂依法定程序与云南省公安厅展开了联合执法。2007年12月,该公司法人因涉嫌大规模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被云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此案被法律界称为“卡拉OK维权刑事第一案”,填补了我国版权保护刑事执法领域的空白,有力推动了版权保护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与完善。

    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卡拉OK领域的版权保护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方面表示,目前不断有KTV企业、VOD系统商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希望解决自身侵权问题。与此同时,国内数家律师事务所也纷纷致电两协会,以期联手展开维权工作。两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展维权行动的目的不在于打击个别侵权KTV企业,而是希望由此唤醒广大KTV企业和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使用者尊重智力创作的成果,平衡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这既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也有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在充分尊重权利人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为卡拉OK娱乐行业奠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基础,为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进一步加速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的建设,下一步两协会将以文化部确定的“七省一区”试点地区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打击等多种途径开展维权行动。

    就KTV版权许可使用在全国推行遇到某些困难之事,记者也采访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王瑜律师。王瑜指出,卡拉OK企业向作者交付版权使用费是完全合理的,使用者应该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既是出于版权保护的需要,也是对作者创作性劳动的尊重。但王瑜同时表示,目前一些卡拉OK企业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除自身原因外,和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方式不完善也有关系:“目前KTV曲库中歌曲有些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另外也有一些歌曲没有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对于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但目前的收费标准却都是统一的。另外,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按照房间与面积收取的方式也存在争议。比如一段时间非常流行《老鼠爱大米》这首歌曲,因此在KTV的点击率非常高,大家都唱。那么这首歌曲的收费是否应该和其他歌曲有所区别呢?现在的情况是所有歌曲的收费标准都一样,这样收上去的费用如何向著作权人分配?这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也成了一些商家违规使用的借口。目前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上述问题一个比较好的途径,比以前有所进步,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采取起诉方式解决卡拉OK侵犯版权的问题,王瑜表示,因为起诉费用很高,需要对每一个起诉对象进行举证,诉讼时间一般也比较长,因此起诉并不是非常好的解决办法。但这种方式对于目前侵犯版权的行为应该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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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D:Video On Demand,即视频点播的意思。该技术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数字压缩技术等融合各种高新技术的产物,是目前最先进的点播系统。VOD全电脑数码运行,无机械设备及无人操作,大大提高服务质量及效率。其系统工作原理是将所有卡拉OK歌曲的视频及音频信号经过数字压缩技术转换,把已浓缩到最小存储空间的歌曲文件存储在中央服务器内。客人从房间电脑点选歌曲后,歌曲信息迅速由中央服务器经电脑网络传送回房间电脑,房间电脑将这些数字信息解压还原成正常的视频音频信号,送到电视和卡拉OK混音扩大器。由于歌曲的视音频信号均采用纯数码传送,所以歌曲的画质和音质不会有失真及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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