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国家邮政局由专门的邮票设计人员来设计邮票等邮品,但近年,邮政部门越来越多地动员社会力量来设计人们喜爱的邮品,因此也就出现了更多关乎权利归属问题的纠纷。目前,邮票等邮品设计中的侵权问题还主要体现为邮政部门为被告,但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非法出版仿印邮票图案集邮品的现象,这不仅侵犯了邮政部门的著作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笔者主要谈一下邮品设计中的著作权认定及相关权利保护问题。
职务作品的认定及设计人员的权利
过去,邮政部门的邮品等图案设计主要由邮政部门的专门人员完成,综合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以及第12条、1994年11月7日邮电部颁发的《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邮政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邮票、信封、明信片以及其他邮政专用用品属于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属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邮政局,而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一定的报酬与奖励的权利。例如,邮政部门为设计人员完成创作专门提供了资金、设备或者资料;邮政部门和设计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在单位内部的制度中规定,图案设计的著作权属于邮政部门享有。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设计者享有,但邮政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且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如果要许可给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必须经邮政部门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邮品的设计是由邮政部门的专职设计人员完成的,则实践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设计是由非专职人员,甚至短期聘用的人员完成的,设计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会存在争议。如何做出认定,立法没有明确,只能由司法实践解决。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邮政部门业务开展中的市场要素将越来越多,职务作品的认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类似于美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所以,法律对雇员、工作任务等概念也应该从长远的角度采用一个相对开放的解释。在这方面,我们也应该多借鉴它的判例和经验。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邮政部门每年都通过发行农历生肖邮票来纪念和庆祝新年,这些邮票的设计往往采用委托创作作品形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邮票等图案设计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邮电部《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64条第2款规定,委托社会美术家设计邮资凭证的图稿,在约稿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版权属邮电部,作者对原图享有署名权。另外,生肖邮票、邮政有奖明信片的设计等往往取材于民族民间文化,邮政部门认为,通过邮票来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是全社会的义务,由此,邮政部门往往将自己对相关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视为理所当然。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但对其具体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则仍然是讨论中的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另行规定”未见出台。这造成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面的可操作性立法付之阙如。
在轰动全国的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最终也只是认定了侵权事实成立,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付酬做出解释,并拒绝给原告提供任何损害赔偿的救济。
发生在邮票设计中的一则典型案例——陕北农民白秀娥状告国家邮政局侵权一案就引发了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很多问题。该案中,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区分民间剪纸文化中的作品与白秀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蛇票的图案设计取材于民间剪纸文化,邮政部门使用这样的作品同样需要尊重民间剪纸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邮政部门使用民间文化中的作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邮资票证的设计素材来自于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覃世平诉国家邮政局、湖北省邮政局、荆州市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副总设计师王虎鸣“虎座鸟架鼓”一案中,作为被告的王虎鸣、邮政部门以自己票证设计取材于出土文物,而非原告所说的楚漆器制作的工艺品为抗辩理由,获得了胜诉。从本案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对于有创作原型的作品,如果能够找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载体,则邮政部门应该避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根据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独立创作。独立构思后创作的作品,邮政部门自己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载体之上不再存在有效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第二,在以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载体为原型进行独立演绎创作的,演绎作品要想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原创性。它必须是在原型之上的一种独立创作,产生于原型,又必须高于原型,否则不产生著作权。标准的宽严因时因事会有一些差别,回到本文论述的主题,邮政部门在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原型进行邮品设计时,首先要突破原有载体的框架,创作出有独创性的作品,确立自己在作品之上的著作权,为今后商业利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做好准备。这时,不妨采用严格一些的标准,才会防止侵权人提出作品不构成独立创作而不享有著作权的抗辩。其次,一旦发生自己的作品与他人作品取材相同,作品内容又相近,有人主张邮政部门侵犯著作权等权利的情况,它可以选择两步抗辩:第一,证明他人的作品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没有实质性区别,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即使他人作品构成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邮政部门也可以证明,自己的设计与他人创作的作品不具有实质相似性,而是取材于创作原型的另外一种独立创作,自己的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由此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