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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的音乐人为何得不到好价钱?

时间:2013年01月16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张魁兴

  这套欧美舶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何频遭中国式难题?在音乐作品往往遭遇免费使用的时代,中国音著协如何为音乐人讨来应有的报酬?毕竟,只有各个环节和谐发展,才能带来音乐产业的繁荣,也才能让爱音乐的你我受益。

  近日,《涛声依旧》的词曲作者陈小奇在微博上“晒”出了刚到手的版税单,总额不到3万元。这让走南闯北的他心里不是滋味。“在香港,好的词曲作者每年都能拿到几百万港元的版税收入。”由此笔者不禁联想到最近很火的《中国好声音》。可以说,由于《中国好声音》的运营成功,《中国好声音》的学员、导师、制作团队、电视台不仅都分得一杯热羹,而且是很大的一杯热羹。于是,“好声音”成了名符其实的“好生意”。然而,笔者非常纳闷的是,那些真正创作了优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什么不但得不到好价钱,就连改编权等权利也经常被忽视呢?

  应该说,“好声音”的著作权人得不到好价钱,与音著协这个“群众组织”有一定的关系,但笔者以为,更根本的原因应是今天在很多人的观念深处,著作权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好声音”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分配,再是盗版侵权现象严重。比如,唱一首“好声音”的出场费高达几十万元,歌手和歌手的签约公司都有丰厚的回报,“好声音”的版权人能得到多少收益呢?有的是被免费使用,有的是象征性地支付一点报酬,与高达几十万元的出场费相比,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则,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好声音”赚钱,“好声音”的相关权益人都应按照功劳大小参与合理分配。然而,现在一首“好声音”的好处几乎都被演唱的歌手和签约公司拿走,把“好声音”的著作权人遗忘了,这是著作权人的尴尬与悲哀,更是法律的尴尬与悲哀。我们的法律制度应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首歌的侵权赔偿最多不过三五千元,而在美国一首歌的赔偿金额可以高达几万、几十万美元。音乐要发展,必须均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音乐人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原本应是会员与组织、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现在却屡屡“撕破脸”。音乐人宋柯、刘欢就曾声言要打破音著协垄断,不少音乐人甚至威胁要集体“退会”。这套欧美舶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何频遭中国式难题?在音乐作品往往遭遇免费使用的时代,音著协如何为音乐人讨来应有的报酬?毕竟,只有各个环节和谐发展,才能带来音乐产业的繁荣,也才能让爱音乐的你我受益。


(编辑: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