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时国内一些专家主张中国的古建筑保护也应当向西方那样进行露天保护以显示“残缺的美”、“废墟的美”的主张,罗哲文先生指出:木结构最怕雨水和干湿的变化,绝不能按希腊、罗马、英法等露天保存柱、梁的办法,木柱梁架露天,很快就会腐朽,而柱、梁一旦腐朽,古建筑也就不存在。古建筑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三大价值,如果建筑本身不存在了,所有的价值就都不存在了。因此,先生认为:文物最大价值在于它本身的存在,要使中国的木构建筑长期存在,就必须采取与西方砖石建筑不同的保护和维修方法。
上世纪末,伴随着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修缮事业的迅猛发展和国外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理论的传入,在文物界掀起了一场中国古建筑文物应当怎样修的大争论。这场争论主要围绕如何理解和贯彻《威尼斯宪章》而展开。《威尼斯宪章》即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它是对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雅典宪章》的研究和拓展。《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我国在文物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将《威尼斯宪章》引进了中国。
纵观《威尼斯宪章》的全部内容,应当说,它对历史建筑所下的定义,规定的保护修复宗旨、修复措施与修复原则都是正确的,是符合历史古迹保护修复实际的。只是由于当时与会和参加宪章制定的专家中缺少亚洲地区代表,因此,对中国和东亚地区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和表述,只是概括地讲了“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则”。
《威尼斯宪章》传入中国后,在文物界产生了巨大反响,广大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者认真学习西方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并将其运用于日常的文物保护工作中。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实际应用当中,有些人却出现了问题,在《威尼斯宪章》传入中国之前,我国的文物保护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远的不论,就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不仅修复了大量古建筑,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而且涌现出以罗哲文、杜仙洲、郭英涛诸先生为代表的一大批文物保护专家。这为日后出台文物法,为我国文物保护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并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威尼斯宪章》传入中国,并成为我国文物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之后,有些文物保护工作者反而迷失了方向。他们不仅对我国几十年积累的文物保护修缮的成功经验、做法开始怀疑,而且对自己过去的业绩也开始否定,对长城、十三陵、清东西陵、赵州桥、南禅寺、佛光寺、独乐寺等这些曾大修,并已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的古建筑的价值也产生了怀疑,对应县木塔这样处于危险状态的木构建筑如何修缮也没了办法,对本来十分正常的故宫古建筑修缮也议论纷纷、满目狐疑。总而言之,读了《威尼斯宪章》,反而一头雾水,不知道中国自己的事该怎么办了。
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主要原因是《威尼斯宪章》是针对欧洲砖石为主体的历史建筑而制定的,而中国(包括东亚地区)的古建筑是以木结构为主体,木构建筑与石构建筑在建筑材料的性质特点、损毁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保护维修理论和修缮方法、措施等方面,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如果用针对西方砖石建筑的保护理论和修缮方法往中国传统木构建筑上去套,自然就会觉得我们的一些做法与《威尼斯宪章》格格不入,甚至不知所措了。
针对我国文物界存在的混乱思想,罗哲文先生提出了关于“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思想。2000年,他在日本参加亚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时,以《关于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为题,阐述了他的重要思想。在这篇文章中,罗哲文先生开宗明义指出:世界上的建筑是在不同的自然条件和文化环境中产生的,因而形成了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丰富多彩的建筑艺术。《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提出的许多指导性原则和规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它并不排除根据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
针对当时国内一些专家主张中国的古建筑保护也应当向西方那样进行露天保护以显示“残缺的美”、“废墟的美”的主张,罗哲文先生指出:木结构最怕雨水和干湿的变化,绝不能按希腊、罗马、英法等露天保存柱、梁的办法,木柱梁架露天,很快就会腐朽,而柱、梁一旦腐朽,古建筑也就不存在。古建筑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三大价值,如果建筑本身不存在了,所有的价值就都不存在了。因此,先生认为:文物最大价值在于它本身的存在,要使中国的木构建筑长期存在,就必须采取与西方砖石建筑不同的保护和维修方法。
罗哲文先生在这篇文章中,还就文物建筑的原地保护维修与特殊情况下的异地保护措施,以及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维修中的几个理论(认识)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些问题主要有:关于遗址和残迹的保存与修复问题;关于维修工程中的“落架”维修问题;维修中保存建筑原构件问题;关于已毁建筑的复原和重建问题;修复部分的“随色做旧”问题以及经常性的保养维护问题。这些具体的措施方法的论证,都是针对东方建筑因不同材料、不同损毁规律而提出的不同的保护修缮方法,对澄清当时我国文物部门产生的混乱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罗哲文先生在《古建园林技术》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与合理利用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的重要文章,全面阐述他的文物古建筑保护思想。这篇文章除保留了他2000年在日本东京参加亚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会议论文的基本观点外,还特别增加了有关中国古建筑文物的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他认为: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勤劳勇敢、坚强不屈的民族精神,改革、开放包容的民族传统,地大物博、多地域、多民族的特色文化,以及近百年来被西方列强欺辱的历史,共同构成了中国及其历史建筑的特色。只有抓住了这些特色,才能把握住中国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的正确方向。
在这篇文章中,先生还特别强调了“文物是经过人类创造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观点,指出:文物一般都与以下五个方面有关:(1)重大历史事件;(2)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3)各个时期有价值的艺术品、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及遗存;(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实物等。原始的、天然的金银、珠宝、石材、木料在经过人的加工创造之前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文物价值,只有经过人的艺术创造才具有历史的、艺术的、科学的价值。进而提出保护维修文物古建筑的四原则,即:保留原形制;保留原结构;保存原材料;保存原工艺。这些原则大大丰富了文物法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对文物保护理论的重大贡献。
在有关已不存在的历史建筑能否复原和重建问题上,罗哲文先生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阐发了他的观点,先生认为:对历史上的名建筑进行复原或重建,是中国历代流传下来的一个优秀传统,如历史上的四大名楼岳阳楼、滕王阁、黄鹤楼以及鹳雀楼,正因为它们在历史上曾多次重建、复建,才使它们延续至今,成为文化的载体,传递了历史文化信息。重建、复建的建筑仍然有重大文物价值。同时,罗哲文先生还特别提出了复建的条件:一是解决好资金问题(主要是自筹资金);二是要有充分的复原依据;三是要有合格的设计与施工队伍,要建就要建成精品。这是完全出自中国古建筑不同于西方古建筑的认识而提出的。
罗哲文先生还以故宫建福宫花园复建工程为例,论证了中国古建筑与西方古建筑的不同之处。他指出:中国古建筑是由群体组成的,每座建筑、每个部分都有它特殊的功能,建福宫花园作为故宫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烧毁了、不存在了,不仅是建筑本体的不完整,它所承载的内容和历史也就缺失了。所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把它建起来,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这就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打破了西方宪章中关于失去的建筑绝对不能重建的定论,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主张。
罗哲文先生的文物古建筑保护思想,是建立在几十年从事中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实践基础上的,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而形成为理论的,是把西方文物保护理论、方法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实际紧密结合而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理论和方法,因而是根基厚实的,是有强大生命力的。
他曾不止一次地说,要搞一个我们中国自己的宪章,以澄清当前在文物保护修缮领域存在的混乱思想,指导我国文物保护修缮事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春天,我根据罗哲文先生的一贯思想,加上本人从事古建筑文物保护修缮近四十年的心得体会,起草了一个文件,题目是《关于中国特色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就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中国古建筑的特点、古建筑修建的“四原”原则、古建筑修缮在不同层面的任务、中国木构建筑的优缺点及日常保养的重要性、古建筑修缮的最小干预原则、关于落架大修问题、关于油饰彩画问题、关于修缮原则问题、关于“修旧如旧”提法的弊端、关于已毁文物的重建问题、关于对传统工艺技术传承问题的重要性以及人才培养问题、关于确保文物存在的原则问题等十二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综合、系统的阐述。该文件在2005年5月在山东曲阜召开的当代古建学人学术研讨会上获得通过,这就是著名的《曲阜宣言》,一个由罗哲文先生提议并牵头,由中国民间组织起草并通过的中国自己的古建筑保护与修复宪章。
《曲阜宣言》发表以后,在古建筑文物保护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基本廓清了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文物界在中国古建筑修缮问题上存在的种种混乱思想与不同意见的争论。2007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十七个国家文物保护专家参加的针对故宫、颐和园、天坛三个世界遗产地修缮问题的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北京宣言》及附件,至此,有关中国文物古建筑修缮问题的争论基本平息,罗哲文先生的古建筑保护修缮理论与实践体系在我国文物界确定了应有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