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烛光里的妈妈》最近引来了版权纠纷。起因看上去简单,歌手羽泉在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的演出中,对词曲作了改动,却未征得原作者同意。这首歌的词作者李春利已向湖南卫视、羽泉等发去律师函,指出其侵权行为,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否则就诉诸法律;曲作者谷建芬也正就此事与湖南卫视沟通。
音乐界的这类侵权官司,早已司空见惯。看来官司再多,也没让电视台和歌手长点记性。从新闻报道中可看出,词曲作者不是不允许修改,而是要求改编前,需征得作者同意。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有规定,只要涉及歌曲改动,均需联系作者本人。
有些人看到此类新闻,往往认为小题大做,甚至猜测是一种炒作。这才是著作权维权中遭遇的最大尴尬。很多人并不认为翻唱、改编词曲是一种侵权,也不认为它对原作者的名誉会造成什么实质性损害,甚至认为一些利益方之所以打维权官司,是为了提升公众对自己的关注度,为了博出名。如词作者李春利所说,看到她要维权,有人说她想“靠炒作出名”,有人嘲讽她想“弄点儿钱花”,还有人劝谷建芬,要她“学学雷锋”,别如此计较。应当说,社会对著作权的漠视,是屡屡出现侵权的主因。如果多数公众都认识到侵权是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此类事件就会少得多。
很多年前,就有人说过“唱片已死”。其实,大陆唱片业的衰落,与音乐人原创力的每况愈下有关,原创力越来越弱的原因之一,就是音乐人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到2009年,我国CD唱片年销量相当于2003年的10%,只剩下1.3亿元。虽然唱片业在衰落,但与音乐相关的产业却在急速扩张。在网络、手机、电视、商场中,音乐变得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据报道,2011年中国各种形态的数字音乐的总产值超过了300亿元,但让音乐人绝望的是,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却与他们关系不大。在这个巨大的蛋糕中,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能分得的收益还不到3%,在各国音乐人中所占比例最低。有专家调查,在美、日、韩等国,音乐内容方至少拿到总收益的70%,但在中国大多数收益都让渠道商以各种方式据为己有了。在这其中,词曲作者又是收益被剥夺得最厉害的重灾区。
中国唱片业衰落,只靠唱片公司,已无法扭转颓势。过去唱片公司的主要投资,是对音乐的投资,如发现、创作歌曲,培养、包装和推广艺人等。然而,目前这种行业链被完全破坏了,电视台、电信企业、网站都有了造星能力,在这种音乐话语权被分散的情况下,唱片公司过去的商业模式,显然已经死亡。音乐市场从行业链变成了“多通道”盈利模式。唱片公司或音乐人,只能到不同的通道去收钱,但这与直接卖碟变现不同,都依赖于严格的版权保护环境。一旦版权保护意识薄弱,这些收益就成了“空中楼阁”,能看到,却拿不到手里。
这种状况最终影响的是音乐人的原创力,当音乐人生存都变得困难时,专注投入音乐创作的人也会越来越少,原创力只会越来越弱,中国音乐界目前已经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这需要所有与音乐有关的经营企业、电视台和音乐人改变理念,如果不主动保障音乐人的著作权,最终损害的是与音乐相关的这些企业的整体利益。
美国的音乐产业一直在稳健成长中,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数字音乐等其他销售模式的增长,弥补了唱片需求的下降。去年美国数字音乐的销售比重,已占到了整个音乐销售的近56%,苹果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音乐零售商。苹果的成功模式,之所以很难在中国复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版权的法律保护的欠缺。如何在法律上建立一个严密的版权保护体系,如何保护音乐的原创力,也意味着音乐能否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当人们从手机和网络上,寻找新音乐变得越来越容易,但却发现这些音乐与中国无关时,已经太晚了。
都说我们来到了一个知识经济的年代。当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能推动知识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还是文化和艺术内容的创新。再好的传播平台、再便捷的信息技术,如果没有内容的创新,就不可能带来巨量增长的使用和消费。从政府到市场都应认识到,知识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还是在文化和艺术原创力上。而文化和艺术创新之本,又是对相关人才和权益的保护。这一切,都需要从保护文化和艺术人的著作权做起,只有培养起一个人人尊重著作权的社会环境,文化的原创力才能得到保护。
改变音乐版权的这种状态,已变得越来越迫切。因为保护的不只是音乐人的原创力,也是子孙后代的音乐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