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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获确认 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公司侵权一审胜诉

时间:2012年09月06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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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庄建)历时一年半的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案中称“二十五史”)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中华书局胜诉。被告北京国学时代公司因侵权违法被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电子书,十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元。判决发布后,引起出版界、古籍整理学界的高度关注。

  法院认定:中华书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其点校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此,中华书局认为,在当今社会上某些人士对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给予澄清,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认定国学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体现了法律对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尊重。

  对于法院在认定国学时代公司侵权行为违法的同时,判定被告赔偿两万元,中华书局深表遗憾并指出,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百余位专家学者历时30年完成的具有学术独创性的古籍整理成果,判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本案诉讼成本。这样的判决,没有做到令违法者付出必需的违法成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

  对于判决书中“本案的被告为古籍整理数字化行业的代表,原告为古籍点校行业的排头兵。本案虽为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但其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是两个行业的冲突”的表述,中华书局认为,判决书对双方的描述、定性概念失当,纸质出版与数字化出版是出版行业中不同载体形式,本案的实质是载体的内容部分,即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反侵权、剽窃与反剽窃之争,其深层次的问题是古籍整理的数字化是否要遵守《著作权法》,古籍整理的数字化产品是否应拥有合法的著作权。

  中华书局向记者表明态度,作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合法著作权人,主张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并非对古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主张权利,不是对古籍本身进行垄断,更不是限制他人享有整理古籍的权利,也从来没有限制任何人对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学术研究和使用。

  据了解,败诉的北京国学时代公司将向海淀法院提交对判决书的意见,同时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编辑: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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