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