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和非遗保护,一个都不能少
——从非遗传承人杨风申案说开去
【事件】 因古火会自制烟花而被一审判刑的79岁非遗传承人杨风申案即将二审宣判
【观点】 关键不在强调民俗文化与现代秩序的冲突,而是要为二者找到一个互洽的空间
因古火会自制烟花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79岁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其二审将于近期宣判。自2016年2月被警方带走,至2017年4月一审宣判和随后的上诉,杨风申经历了人生的一系列跌宕曲折,而法律与非遗保护之间的冲突与互洽,也在全社会引起了热议。有报道称,目前河北省文化厅已向文化部建议,研究出台相应法规,确保非遗保护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案情的法律程序还在继续往前走。
古火会的风俗与“火”有关,主要得名于庙会上的烟花表演,村民自制一枚枚梨花瓶点燃、喷射而出,形成流光溢彩的烟火胜景。2011年,河北赵县“古道古火会”被列入省级非遗;2013年,杨风申因自制古火会烟花的技艺而被命名为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没有想到,这项让他引以为傲的技艺,有一天居然让他“犯了事”。
2017年1月,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杨风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事儿一度让杨风申不理解,不明白“祖辈传下来的东西,一直这么做,怎么突然就违法了”,而他所在的南杨家庄村民向来也以古火会上的烟花出自自己村而自豪。不过,虽然杨风申称所制梨花瓶危险性不大,但当地有关负责人回应称,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由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任何个人均不得生产,个人只能从正规渠道购买。一旦个人私自生产而涉及定案定刑方面的事务,均由公安和法院处理。
案件被媒体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部分网友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人性温度和常识,“照这么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传续后代,这法律是在保护非遗,还是在害非遗?”另一部分网友认为,判决与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无关,“刑法不能因为他是非遗传承人就认为他在居民区制作火药对他人不会造成危险”。
实际上,这样的案件并非孤例。2008年5月,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经协调,认为其行为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不难看出,杨风申案与此类似。有评论指出,非遗传承人因传承非遗而获刑,看起来只是一个个体不知法不懂法的偶发性事件,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与现代秩序发生的冲突。在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重背景下,会有更多案例出现恐怕也是在所难免。
那么,应该怎么认识这个问题呢?了解法律的人,大概都知道这两句话,一句是“法律无外乎人情”,大致是说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的道德情感底线;一句是“法不容情”,则是指一旦法律确立下来,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是,由于立法往往是以历史案例和经验为基础的,在出现新情况、新现象之时,案件与现行法律发生抵触或冲突,之间仍有协调空间,并非是不可克服的矛盾。从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反应看,大体也是认同了“情有可原”和“判决并无不当”的观点。
关键是当事的杨风申觉得很“冤”,怎么解决类似的问题,从而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不打击非遗保护传承的积极性,恐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媒体反映的杨风申案中,有这么几个节点值得注意:一是杨风申自认为是“祖辈传下来的东西,一直这么做”,说明他可能不知法不懂法,只是依照传统风俗文化的传承在做事;二是当“古道古火会”被列入非遗项目,因涉及爆炸物危险品,相应的法律告知尚不得而知;三是因梨花瓶所用烟花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由非遗项目传承人亲自制作,中间仍欠缺一个资质或许可。在相关法规解释及保障出台之前,此案进入到当前状况,与这几点的互动滞塞有很大关系。如果当事人知法懂法,相关部门及时普法告知并建立和疏通保障渠道,给予相关资质的标准设定、评估、认定或许可,事情解决起来就会顺畅很多。
法律不妨给民俗文化一个出口,但在短期内完成法律修订并不现实,相关法规解释也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自身完善的问题,也是非遗保护的现代课题。关键不是强调民俗文化与现代秩序的冲突,而是在完善法律和非遗保护规程的框架内,找到一个互洽的空间,设立畅通的渠道,让法律的尊严与文化的传续和谐同行。相对于“法不容情”的法律,非遗保护观念几乎是新事物,相关经验也还比较有限,若能以此案与法律磨合互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传承的规程,法律必将成为非遗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