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加强文艺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文联组织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持续关注与文艺界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动向,全面掌握有关维权资讯,特别是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交流、公益海报宣传、组织权保干部培训、集中开展媒体报道等形式,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文联组织和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 ——编 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访中国文联
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右)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团
近日,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前光在中国文联会见了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一行。双方分别介绍了中国文联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情况,就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表达了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的愿望。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主任暴淑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国家项目官邓玉华等参加了会见。
李前光对王彬颖副总干事一行来访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团首次到访中国文联,对于双方建立联系、探讨合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李前光介绍了中国文联的发展历史、组织结构、主要工作等情况,重点介绍了中国文联履行自律维权新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团结凝聚了广大文艺工作者,是推动文艺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艺事业和文联工作高度重视,尤其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次全国文代会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站在国家和民族复兴的角度,就一系列事关文艺事业重大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作出了科学论述和决策部署。党中央对艺术家权益保护工作也高度重视,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赋予中国文联“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十六字新职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也要求文联要着力强化自身维权职能,可以说,中国文联的文艺维权工作摆到了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高度,摆到了实现文艺领域公平正义、维护文化产业良性发展、创新服务文艺家体制机制的高度。他指出,依法保护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挖掘文艺作品的版权价值,促进作品的传播,是中国文联团结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的重要手段,希望今后通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合作,借助其强大的联系网络和丰富的资源,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维权经验,进一步提高中国文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好地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国际上更广泛地宣传推广中国文艺界在知识产权创作、管理、保护、运用等方面的积极成果,为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
王彬颖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工作,特别是与中国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开展的合作。她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关注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信息与合作的全球性论坛,其宗旨是引领形成一个均衡且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创新创造惠及所有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她希望中国更加积极主动地向世界展示其独具特色的文化艺术,以及在文艺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她欢迎并期待中国文联在课题研究、人员培训、展览演出、会议研讨等方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合作,让更多优秀的中国文艺作品走向世界。
近年来,中国文联的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受到国内有关部门乃至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此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团的来访,对于双方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多年来,中国文联一直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并多次推荐作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现更名为中国版权金奖)的评选活动。该奖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创办,自2008年起每两年评选一次,是我国版权领域内评选的唯一国际性奖项,也是国内版权领域的最高奖项。中国文联推荐的作品多次获奖,不仅提高了文艺工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向国际上展示了中国文艺界版权保护的成果。其中,杂技作品《抖空竹》、音乐作品《七子之歌》、影视作品《舌尖上的中国I》、电影作品《狼图腾》,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16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的作品奖。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在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完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成立于1967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有189个成员国,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成为继日本、新加坡、巴西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第4个驻外办事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条约。
该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多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历年主题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的一个世界性的节日。设立该节日的提案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上提出并通过,目的是增强各界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自2001年开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每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会围绕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对于该主题,WIPO官网这样阐释:每天,平凡的人都在创造不平凡的新事物,把世界改造得更美好。比如,美国某大学的3D打印机可以再造受损的人体组织;印度农村采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为冰箱供电;中国的石墨烯电池用几分钟就可以为手机充电;俄罗斯联邦的尖端辅助技术可以帮助残疾人执行日常任务……这些创新使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安全、更舒适。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推崇的正是这种创造力,人们将探讨世界上最非凡的一些创新如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新创意如何帮助解决共同的全球挑战等。
历年主题
2001年的主题是“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的主题是“鼓励创新”
2003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的主题是“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2005年的主题是“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的主题是“鼓励创造”
2008年的主题是“赞美创新,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9年的主题是“绿色创新”
2010年的主题是“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2011年的主题是“设计未来”
2012年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
2013年的主题是“创造力:下一代”
2014年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
2015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2016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
2017年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
普法宣传
中国文联举办权保干部培训活动
近日,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举办了中国文联系统权保干部培训活动,组织权保干部赴北京朝阳法院观摩《锦绣未央》一案庭审。本次培训活动,既是履行中国文联自律维权新职能,加强权保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权保干部业务素质的切实举措,也是中国文联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的实际行动。来自中国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权保干部近2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参加培训的同志在现场旁听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作者沈文文起诉小说《锦绣未央》作者周静著作权侵权案,该案是12位作家主张小说《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系列案件中最先开庭的一案。
周静于2012年6月起开始在“潇湘书院”网站发表小说《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正式出版。2016年11月,作为热门IP改编剧,由知名演员唐嫣、罗晋主演的同名电视剧一经播出就成为收视热点。电视剧《锦绣未央》热播的同时,数名作家也发起了针对该剧原著小说的维权行动,主张《锦绣未央》大量抄袭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最终包括沈文文在内的12名作家共同将《锦绣未央》作者周静诉至法院,形成系列备受关注的著作权维权案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法院受理、证据交换等每个诉讼环节都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已成为继2014年琼瑶起诉于正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剧本《梅花烙》之后,又一起引起文艺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文艺作品涉嫌抄袭的典型案件,在业界影响很大,该案的审理结果对确定文字作品的抄袭标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庭审中,法院主要围绕原告是否享有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的著作权、《锦绣未央》是否构成抄袭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参加培训的同志表示,通过旁听这起文艺界热点案件的庭审,不仅对在以笔名发表作品时如何证明自己是作者,如何区分文学作品“借鉴”和“抄袭”的界限等著作权维权的难点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也更深刻地认识到在文艺创作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并及时保存证据的重要性,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维权服务工作。
中国文联公益海报宣传商标法律知识
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周宣传海报
在201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活动,本年度的宣传重点是商标法律知识。多年来,中国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开展了一系列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传播中国价值的公益性文化品牌活动,在业界乃至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我们要高度重视中国文联的这些文化品牌资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保护,确保其长久健康发展。以商标注册等方式依法保护中国文联的文化品牌,是一种着眼长远、合法有效的保护手段。为此,权益保护部以宣传商标保护为重点,通过公益海报展示的方式,引导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有文化品牌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文联组织的合法权益。
商标简介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2.商标可以由什么组成?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组成。
3.什么人可以注册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4.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哪几类?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如“空中客车”(Air Bus)就是一个商品商标,用于识别民用航空器的制造者。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如“中国东方航空”就是一个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注册
1.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商标注册有何意义?
(1)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
(2)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保证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
(3)促进商标所有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4)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5)商标是无形资产,有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通过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
驰名商标
1.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只要是驰名商标,他人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商标局对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例如,在“苏富比”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英国苏富比拍卖行构成拍卖服务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四川苏富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使用“苏富比”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二者存在某种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未注册商标权。
4.自己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了该怎么办?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他人恶意注册自己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例如,在“酷狗”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酷狗公司的“酷狗KUGOU.COM”商标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利丰公司注册的“Ku Gou酷狗”商标与酷狗公司上述商标高度近似,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酷狗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他人能否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公众人物的姓名被严格限制抢注,商家们用商标搭明星“便车”的做法行不通。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
当事人主张注册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例如,在“乔丹”商标案中,最高法认为,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及其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获得其许可或授权而擅自注册争议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乔丹”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乔丹”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予撤销,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3.能否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不得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
例如,在“葫芦兄弟”商标案中,汕头市一公司在注册商标中使用了上海美影厂的葫芦兄弟形象,法院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上海美影厂对葫芦兄弟形象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4.他人能否未经许可将《哈里·波特》等作品名称,以及“功夫熊猫”、“邦德007”等角色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权利人的在先权益,构成侵权。
中国文联知识产权周宣传海报
维权资讯
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搜索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京宣告成立。该联盟的成立旨在加大新闻媒体作品版权保护和维权力度,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更好地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联盟是在当日于京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宣告成立的。中国搜索总裁周锡生作为媒体版权联盟发起单位代表,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
宣言指出,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新闻媒体乐见自己的新闻作品被更广泛传播,但“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转引,不署作品来源,对原文标题内容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甚至从中谋利,严重侵犯了新闻媒体的权益,严重伤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劳动和创作热情,极大地阻碍了新闻媒体在融合发展、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严重影响了整个新闻媒体和传媒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宣言表示,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将在新闻作品版权统一管理、制定版权合作规则、组织共同议价、支持成员单位维权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媒体版权联盟将积极帮助成员单位充分依托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实现资产权益的最大化。
媒体评出2016年十大最具影响力版权案件
2016年底,有媒体汇编精选了2016年十大版权案例,涉及影视剧署名权纠纷、电影海报使用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电影衍生品侵权纠纷、电视节目模式授权纠纷等。其中包括:
1.《芈月传》原创编剧蒋胜男诉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署名权案;
2.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央电视台动画有限公司《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侵犯著作权案;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在电影海报中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形象侵犯著作权案;
4.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5.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北京美特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捉妖记》电影衍生品侵权案;
6.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陆川、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九层妖塔》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案;
7.穆德远、陈燕民就《诡八楼》翻拍《黑楼孤魂》诉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视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8.《小麦进城》编剧倪学礼诉《满仓进城》制片方北京东方公司、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等九被告侵犯剧本大纲著作权案;
9.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亮丽(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及商标权纠纷案;
10.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斗鱼直播游戏DOTA2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热点聚焦
腾讯、搜狐、今日头条互诉侵权案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暨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当天,腾讯、搜狐相继以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今日头条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提供在线传播,并就涉案作品索赔经济损失千万级。目前上述案件已由法院受理。
腾讯与搜狐方面表示,今日头条涉嫌侵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腾讯新闻、搜狐新闻大量图文内容,以及搜狐视频的大量内容。在视频内容上,今日头条涉嫌侵权方式与此前略有区别:不再是以整片为主,而是未经权利人授权以影视剧片断的形式批量传播。
同一天,今日头条也以腾讯下属的天天快报平台,曾多次侵犯今日头条的作品版权为由,将腾讯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腾讯侵犯今日头条作品版权问题。另外,搜狐也因侵犯著作权被今日头条起诉。海淀法院也已正式立案。
今日头条方面表示,2016年4月,今日头条正式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帮助头条号作者进行维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仅今日头条千人万元、百群万元作者就被天天快报侵权文章达20913篇,通过发函成功删除文章有19311篇。
《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近日,因认为所享有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权,运营PPTV的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传媒”)将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力互动”)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聚力传媒表示,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自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以来,收视率高涨,且屡破收视纪录。4月中旬,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正处于热播期间,且已经更新到28集时,聚力传媒经查发现,魔力互动擅自在其所有并运营的“魔力视频MoliTV”应用软件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可观看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第1-28集。
聚力传媒认为,魔力互动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了聚力传媒的合法权益,且直接影响了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在线点播量,给聚力传媒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提起诉讼,要求魔力互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纠纷案
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TalpaContent B.V.与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此案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巫霁及法官崔树磊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Talpa Content B.V.诉称,其是一家在世界范围内制作发行电视节目的荷兰公司,其中的“好声音”节目是一个歌唱比赛真人秀节目,风靡全世界,原告基于这种模式在不同国家进行销售,完成制作。“中国好声音”在2012年7月通过浙江卫视在中国播出,收视率高,影响大。2015年10月起,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组织第5季节目的海选活动,并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其提出以下诉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梦响强音公司与正议天下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起诉状提出“好声音”是“The voice of”的中文翻译,原告对该中文翻译不享有权利,而被告使用标志的显著部分正是“中国好声音”汉字,因此不构成混淆和侵权。梦响强音公司与原告的关联公司Talpa Global B.V.在第2季至第4季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制作方面有合作,双方就第5季节目一直在协商续约问题,因此梦响强音公司为第5季节目所组织的海选活动是基于信赖双方有合作的可能性,其没有侵权的恶意,并且海选活动也已经停止。Talpa Global B.V.就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基于合同已经向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本案原告属于重复诉讼。正议天下公司是基于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在东北三省组织第5季中国好声音的海选活动,其与梦响强音公司的行为范围不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涉及国内知名的娱乐节目“中国好声音”,本案的审理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本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豆瓣电影”被诉侵权使用影视作品海报、剧照及截图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6原告分别起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使用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的系列案件。
上述原告分别主张其享有影视作品《渴望》《编辑部的故事》《花千骨》《北平无战事》《琅琊榜》《雾里看花》《产科医生》的著作权,同时是上述影视作品的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豆瓣网”的“豆瓣电影”栏目中使用了上述影视作品的大量截图、剧照、海报等进行营利活动。上述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其依法对相关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网站上删除相关影视作品截图、剧照和海报,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
目前,市场上存在诸多主营电影电视剧推介、评论的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均可能涉及使用影视作品的海报、剧照及截图。因此,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将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