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无障碍电影,解决视障人群“看”电影需求
解 冬(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无障碍电影是指在电影原声音基础上,添加对画面的描述和对人物关系等的解释,使视觉障碍者脑海中的画面充实完整,能和普通人一样享受电影艺术带来的魅力和乐趣。可由志愿者现场为盲人讲解,也可由专业从事影视作品“无障碍化”加工的公益组织制作数字化无障碍电影。数字化无障碍电影的制作与推广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视障人群“看”电影的需求。
目前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
第一,囿于版权问题,无障碍电影片源不足、发行渠道有限。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对盲人使用他人作品做出了著作权法的例外限制,但是仅限于文字作品。未经电影版权方的许可,制作无障碍电影并在线上或线下播放,会侵犯版权方的复制权、改编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限制了无障碍电影的片源和发行。
第二,支持无障碍电影建设的资金来源不稳定。由于缺乏市场激励,无障碍电影还没有形成产业,多由政府或公益组织推动,从资金投入到生产都形成不了规模。稳定的资金来源仍然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第三,促进无障碍电影的法律政策笼统模糊,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均不明确,无法落实。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包括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但是该规定笼统模糊,责任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参与无障碍电影建设的机构和组织力量分散,地区发展不平衡。从国内无障碍电影的覆盖面来看,不均衡现象十分严重。从事无障碍电影制作的人员和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武汉等经济发达省市,大多数中西部地区视障者无法接触到无障碍电影。
对于国内如何发展无障碍电影,我的建议:首先,是从立法层面,修改现行法律法规。版权问题是目前电影无障碍化制作遇到的最难以绕开、但确需解决的问题。2006年通过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应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中国已是《条约》的签约国,但与《条约》的要求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相比,尚有一定距离,如: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的作品仅限于文字作品,不包括影视剧及其他作品;受益人仅限于“盲人”,不包括其他视力障碍群体;无障碍版本的格式仅限于盲文,不包括口述电影或其他形式等。为此,建议对“作品”、“受益人”及“无障碍版本的格式”范围适当放宽,允许不经作者许可,以无障碍的格式向视障者提供影视作品。
其次,从行政管理入手,推动电影电视的无障碍化。由于《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赋予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并提出政府与社会有义务推动电影电视的无障碍化,因此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从行政管理入手,推动电影电视的无障碍化。具体可以文件形式要求电影审查发行时必须提供无障碍版本,版权方可以委托特定主体制作电影的无障碍化版本。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规定电视台每周有固定时间专门播放无障碍电影。
最后,探索以政府购买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现有框架下实现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建议设立一个全国性的促进无障碍电影发展的公益项目,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合各地相关机构、组织、资金、人员等资源来运行。以政府出资购买版权、社会捐赠资金或影片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片源,并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源库,交由制作方制作。无障碍电影可有偿许可影院、视频网络平台或有声书运营平台播放,使视障人士和普通人一样,能够通过购买电影票、网站付费等形式欣赏到无障碍电影。通过商业化运作获得的版权收益可用于进一步支持无障碍电影发展。同时推广无障碍电影专门院线、推进无障碍电影网站建设,提供配套技术服务。简言之,可以通过资源整合、成果共享、政府主导、社会配合、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方式,逐步形成一套长效化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