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国内资讯App应用“今日头条”日前宣布获得1亿美元投资,实现超过5亿美元的估值。该消息宣布后,立即引发了部分传统媒体的质疑,质疑的焦点在于“今日头条”并不生产内容,而是采集传统媒体的内容,涉嫌侵犯内容版权。有消息称,有媒体要联合向今日头条收取巨额版权费。昨日下午,“今日头条”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声明,否认侵权(详见本报A2版)。
回过头来看“今日头条”发布的声明,几乎是漏洞百出。第一点主张说的是遵守爬虫协议,“如任何一家搜索引擎一样,我们只和网络媒体合作,合作遵守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并不存在侵权问题。”问题是,“今日头条”不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如果自认为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你把自己的机器人User-Agent公布一下再说。当然,你公布之后,媒体网站就可以屏蔽你的爬虫。用你的矛攻击你的盾。第二点说的是“用户回流,完整展现”,这就更奇怪了,第一不回流,第二不是完整展现。先说“展现”的问题,既然每条新闻下面都标注了“已自动优化阅读,点击查看原文”,你优化了什么?优化了之后人家原文格式都乱掉了,那叫“完整展现”?你那其实本质上叫“二次加工”,不管是机器做的还是用人做的。再来说“回流”的问题,这基本就是扯淡,你吃肉我连汤都喝不到,回流到下水道去了。客观的说,类似的应用都是在吞噬内容生产方的流量。举个例子,假设有个新闻网站叫“大道消息”,记者花了三天写了一篇稿子,稿子瞬间被“今日头条”抓过去了,不对,叫“采集”,然后在文章结尾告诉你“已自动优化阅读,点击查看原文”,你要点击这个链接才能去看原文,也就是这时候流量才能回到“大道消息”,本来可能有100个点击,现在直接点击到你这里,变成10或者更少,请问你愿意么?有人说,不对,因为你“大道消息”如果是大媒体的话,确实可能本来能得到超过10个点击,如果你是影响力小的媒体,可能你本来连10个点击都得不到。人家这不是帮你么?如果你这样想的话,你再看另一个问题,假设,有一个小媒体站点叫“胡萝卜新闻”,我就是随便起名字,希望别撞车。胡萝卜新闻做的事情就是东拼西凑,每天人工把生产内容的“大道消息”们的文章搬过去,然后呢,今日头条的做法是把胡萝卜网的内容推上去,所谓“洗稿”的新方式吧。本来有100个点击的话,今日头条得到90,胡萝卜新闻得到9,“大道消息”只得到1,这还是乐观的情况。抛开“深度链接”或是“嵌入式链接”等技术术语不谈,也抛开法律层面的细节,对内容提供方来说,是与非的判断金标准只有一个,你是不是在用我的内容吞噬我的流量,如果你吞噬我的流量,就别用我的内容。 作者 小道消息
东快记者专访展江(微博)
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有待优化
“今日头条”这样一个不生产新闻的新闻客户端,在传统媒体每况愈下的条件下,取得这样的成果,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然?东快记者独家采访了曾有8年记者经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展江认为,产生这种后果,一方面固然是“今日头条”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在中国,知识产权法作为去物权法的一部分,立法并不算落后,甚至已经同国际接轨,但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盗版、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无疑是因为法律的设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实施,导致原创者到了非常吃亏的程度。展江认为,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侵权现象大量发生,诉讼也一直在增加,但怎样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制裁这些不守法的侵权者,却是个问题。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可能在短期内让一家公司虽然发展得快,但长久来看的话,其实会扼杀创新。因此,主要还是知识产权法能不能变成有牙齿的老虎,去制约那些不尊重产权的人。展江认为,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推翻了最高法院确立的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改采权利人明示许可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显然是着眼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五年多时间,正是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好岁月,因而被王涌先生称为“幸福时光”,因为自由转载他人作品已成为网站,特别是门户网站的生存习惯,而当法律规则改变时,享用“免费午餐”的“路径依赖”已经形成,到了“覆水难收”的程度。许多网站以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转载他人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辩护。该条款明确将时事新闻与国家机关决议和通用数表、历法同等对待,规定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著作人的权利有两类。一是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二是著作财产权,包括著作复制权、上演权和演奏权、公众传播权、口述权、展示权、发行权、让渡权、贷与权、翻译权等。而无论是根据法定许可制还是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只要著作权人发表关于作品的著作权声明,他人就不得转载,转载即违法,而且既侵犯了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也损害了著作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就以原创为特色的财新传媒生产的新闻作品而言,财新传媒已经二十多次发布反侵权公告,难道不应该被尊重吗?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仅限于保护著作人的权益,它还有一个终极目标,即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基于此目标,著作权法还向公众提供合理使用的机会。所谓合理使用,即先赋予著作权人著作权,但又基于公共利益和新闻、学术自由等方面的考量,限制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当然,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不能过于宽泛。所以,非时事性新闻作品转载者的正确做法是,要么与著作权所有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法购买全部文本的转载权,要么根据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原新闻文本进行概要式引述和重述,要么基于新媒体特点提供有限链接等。而无论哪一种情形,著作权人的署名权都必须得到尊重。综上所述,新媒体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十分复杂,它既有依靠现有法律可以调节的一面,也不断产生新问题。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媒体管理者和学界、业界共同参与和理性探讨。期待这种理性探讨形成风气,以期形成符合著作权法真谛的传播环境。 东快记者陈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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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不受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五条的内容: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国务院立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明确“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外法律关于“时事新闻”的界定1、《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七条第八款规定: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对其各自的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在美国,一般对于新闻或新闻事实,如要转载和传播,即使这些新闻消息的传播是国家鼓励的,是对人民有益的,除非双方有协议,否则必须给原始获得新闻者20小时的优先传播权。2、美国知识产权法系,《版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学作品系指除戏剧或音乐以外的任何书面、口述或演唱作品、其中不包括……”其中并无“时事新闻”或“新闻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3、法国《著作权法》中也找不到“时事新闻”或“新闻消息”不受著作权保护得相关条款。该法典L112-4条规定智力创作的标题具有创作性的同作品本身一样受保护。
延伸阅读
中国当代报史上曾有三次维权
1、第一次,1999年4月15日,人民日报社牵头,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北京日报》、《解放日报》等传统媒体主办的23家网络代表齐聚北京,签订《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须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1999年前后恰是中国互联网业的草莽时期,对报业的这等要求无人理会,而这次“公约”又几乎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力,胎死腹中。2、第二次,2005年11月1日,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在南京召开,发表了著名的《南京宣言》:“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3、第三次,2006年1月12日,由解放日报报业集团首倡,全国39家报业集团聚集广州,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虽关系到生死存亡,但39家报业集团的“内容联盟”还是一如既往,无疾而终。
报业三次结盟行动中的宣言、公约和倡议内容,至今都没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