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网上网下关于其中多项条款的争议。著作权是个法律名词,但其实质内容其实离我们并不远,不久前,长春的多家网吧就因电影著作权问题被告上法庭。如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实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长春多家网吧曾因电影著作权成被告
在长春经营网吧多年的刘先生,看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网吧是不能随意播放电影的,因为电影都是有版权的,法律规定网吧想要公开播放供大家观看,就需要购买指定的服务播放器。”刘先生说,网吧和电影院属于一个性质,在电影院要播放有版权的电影,就要购买版权,网吧同样如此。如果不经同意私自播放不允许播放的影片,根据规定这就是违法行为。
并非只要花钱买了服务播放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播放电影,这其中涉及很多问题。“其实网上的电影并非全部都能播放,能看的只有一部分。因为有的公司会买下一些电影的网上播放权,只要人家买了播放权,别人就不可以随意在网上观看。”
刘先生说,因为播放网上的电影,2009年长春有多家网吧遭北京一家传媒公司起诉,最后按法律规定对对方进行了赔偿。“因为我们播放了人家购买了版权的电影,所以被人家告上法庭。其实我们是无辜的,我们花钱买了服务播放器,不知道里面有的电影是不允许播放的。这里面的说道实在太多了。经过这件事之后,我们这些经营网吧的都非常谨慎了。”
网吧无法监督被告很无辜
刘先生表示,作为网吧经营者,他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赞同的。草案第69条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说实话,在网吧通过搜索或链接功能看电影,我们是没有任何办法审查和监督的,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搞不好就被告。如果著作权法修改后实施,那么这种担心以后就没有了。”
市民看法不一
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很多市民也发表了看法。市民孙女士说:“我觉得挺好的,以后可以随便唱歌了。要是以后哪天我有机会出唱片,就不用担心这么多问题了。”
“这样有点儿乱。我认为这样对创作人不利,他们没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东西,让别人毫不费力地拿去,有些不公平。”市民陈女士说。
市民董先生表示,他觉得一首歌好听才会去唱,才会去翻唱,原创者要是不同意的话,他就不能唱了吗?公开的歌曲又不是秘密,要是不好听谁唱啊?
“网络版权问题限制得有些严,好多好看的电影在网上都看不了。网吧怕担责任,上传的电影不全。”爱看电影的孙女士说。
律师精确解读引争议的第46条、第69条
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记者采访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平律师。陈律师表示:“针对第46条的规定,有些人理解上有一些误差,会认为录音制品可以随意盗版或使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对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倘若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是不行的,只能录制。如果想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
而对于草案第69条,陈律师称:“针对本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外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句的表述,还是有强烈争议。也就是说,任何网站在上传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业利益为前提,则不属于侵权。这条我认为有一定道理。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给用户上传、存储音乐作品,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真正侵权的是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版权方应该向上传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权,而不是把责任指向仅仅提供平台的网站。但如果网站获得了直接体现的利益,假设这些作品是网站自己上传的,那该网站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
微声音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公布,很快在微博上引发热议。不仅有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人对此事发表了看法,众多网友也都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文化人的唠叨与牢骚”:有关修改草案实际是一种倒退。旭日阳刚他们如果唱《春天里》参加商演,毫无疑问要付费。这是对原创者的尊重。否则,中国的反盗版之路遥遥无期。不尊重原创的结果,只能永远停留在“中国制造”而不是“中国创造”。
“落日花语”:对于辛苦的原创作品人的著作权应当尊重,传唱者应当给原创者以酬劳才公平;但禁止别人传唱,那作品创作出来就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了。
“如心”:如果我是作者,别人唱我的歌,我会很高兴,越多的人听到我的歌我越高兴,所以我会对歌手表示感恩;如果我是歌手,我唱了人家的劳动成果,我会对他感恩,我会怀着感恩的心态付给他我应付的酬劳,然后再把美丽的歌唱给更多的人听!
“炫木”:如果这项草案通过,将会严重影响中国原创音乐停止不前!导致侵权、翻唱泛滥!我们这些音乐创作人辛苦劳动创作的原创音乐作品得不到保护,那还会有谁去创作新的原创作品?
引来质疑声的第46条、第69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引起了不少争议,很多人都对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及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存在质疑。
一些知名的音乐人也都对此事给予关注,纷纷发表言论呼吁重视保护音乐版权。但无论是三个月后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单纯的网络技术不担责,说到底全都是著作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