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作者而言,要产生一部好的作品,可能要花费很多精力。但对于盗版者来说,在互联网上只需要几分钟、几秒钟就可以以盗版的形式把别人的作品公诸于世。在互联网浪潮下,如何才能让权利人的努力得到充分的保护?近期,人民网请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国家一级编剧王兴东,他就互联网版权问题与我们进行了讨论。
智力创造过程艰辛 网络盗版让电影产业损失很大
主持人:2010年的互联网,与版权相关的事件层出不穷,像优酷、土豆、百度等知名网站都涉及其中。您所从事的工作,是版权作品产生最要重的环节之一。据您的了解,您身边的同事或朋友的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多不多?
王兴东:电影最早面临的是电视剧的挑战,现在出现了互联网和手机,这对电影而言,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网络盗版比较快,也比较迅捷,一部电影要上千万的投资,转眼之间就上网了,和消费者见面了,我们电影损失很大。
互联网上对于影片的盗版,现在国家也开始重视起来,几起诉讼官司的发生,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觉醒。诉讼发生以后,会引起创作者,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者的高度重视。
《著作权法》在第15款里明确规定,电影和以类似电影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是由制片商投资拍的,如果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在互联网传播或者手机上传播都属于侵权和盗版行为。
之前,盗版者是通过影碟盗版,自从有了互联网以后,影碟盗版开始逊色了。过去一个盗版影碟卖7、8块钱,现在一些观众连7、8块钱也不用花了,网上一上就有了。我35年大概写了28部电影的剧本。上网的时候我查过,我的作品像《明天回答你》、《飞来的仙鹤》、《狼犬历险记》、《白桦林的哨所》等,包括现在的《建国大业》,网上都有了。对于参与电影制作的创作者而言,权利被侵犯了。
此外,电影产业要上去,编剧是第一生产力,因为要先写剧本。电影产业要繁荣,求新求奇看内容;电影产业要开展,打击侵权和盗版。
主持人:我们知道,您创作作品时,非常严谨,要做很多实地的采访与调查工作,再加上其它人的工作,一个作品的产生可以说要经历非常艰辛的过程。但对盗版者而已,在互联网上可能只能花几分钟或是几秒钟就把这个作品免费公诸于世。这是一个比较强烈的对比,对此,您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您持什么样的态度?
王兴东:著作权属于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的创造是非常艰辛的,比如我们编剧写一部作品就是如此。刚才我们谈到《飞来的仙鹤》,这是我1980年到黑龙江齐齐哈尔的保护区,看到仙鹤在沼泽地里和人之间交流感情,我就构思了一部电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写了剧本,然后还有拍摄,大家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代价。
现在的影片投资,都是上千万的,到影院付费看,这样才是尊重别人的成果。当你尊重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别人将来也会尊重您所创作的成果。我们通过媒体以及一些审判案例,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家知道享受别人成果的时候,你要付出代价,要尊重别人的劳动。
创作者要把网络传播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主持人:不管是编剧,还是作家,都只是文化产业中的一环,而盗版是一个系统性的行为。权属的分散性造成个体维权困难,针对这种现象,您有什么样的想法与建议?
王兴东:维权活动,音著协搞得不错,文著协也比较活跃了,电影界也开始关注版权保护了。影片版权的保护,涉及好几个方面,比如编剧占影片的著作权有多少?导演占多少?演员占多少?因为这是一个集体性的创造性成果。
编剧维权主要是要保护几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取得报酬权、荣誉权、网络传播权。现在,电影剧本在网上也可以传播,前年《建国大业》的剧本,盛大文学网买了我的网络传播权,有七百多万人次点击。现在,电影《辛亥革命》已经拍了,有几家网站也开始准备要买我的网络传播权。
过去,对作家或者编剧来说,只想到纸媒传播,就是通过书和刊物发表,没有想到现代技术革命为我们提供了互联网这种传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发表作品,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形态。
把剧本放在网上发表,大家可以找来对照着电影来比较,看哪些是我们自己原来创作的,而导演没有拍出来,或演员没有表达出来的,哪些是篡改的,哪些是歪曲的,哪些是他发挥得好的,能够有这样一个平台也是不错的。
我们在构思剧本创意时,就是怕通过互联网或者个人博客把你的构思透露出去。电影其实是100多分钟的艺术,玩的就是一个故事核心,把这个盗去的话,等于是把心脏盗走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把网络传播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主持人:都说一部好影视作品,要有一个好编剧,但在反盗版维权方面,编剧所分享到的利益非常有限,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王兴东:2007年,美国编剧大罢工震动了全世界,他们当时的诉求并不是要剧本的稿酬权利,而是就互联网、手机内容版权向制片人要分成的权利,最后,他们成功获得了2.5%网络发行权的分成。这个信号提醒中国编剧,今后把剧本转让给制片商的时候,要签上 “网络传播权益我们要占多少”的条款。针对编剧要有一个集体著作权保护制度,凡是互联网播我们的影片,都应该给编剧提成。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小关乎文化产业前途
主持人:一些互联网公司打着“免费”的幌子,纵容盗版,当然会得到一些网友的“喜欢”,一些网友可能不理解版权人的诉求,对此,您想对网友说什么?
王兴东:新中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才开始颁布的,这个时候我们才提到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所以,首先要面临一个知识产权教育问题。
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现在的电影票价太贵,有的100多块钱、70多块钱,如果票价降下来,让观众到影院去享受这些电影,他可能就不会去买盗版碟。网络付费,我觉得就是1块钱也有价值,起码表示了你对著作权的重视。如果1块钱可以看一部电影,5000万人点的话,那就是5000万的票房收入,其实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你们今天邀请我来谈互联网版权问题,作为我这个老电影人来讲,是向我打开了一个窗口。
早年我写电影的时候,还没有电视,我就把我的感情,对人生的宣言放在大的萤幕上。后来出现电视,我就开始写电视剧。后来又出现了互联网,我要想到,作为一个编剧,如何去写网络数字电影剧本,如何去写手机上能够看的手机电影剧本,这对于我们今天的编剧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
主持人:中国文化产业近几年发展很快,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繁荣中国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到底是一个什么因果关系?想听听您的看法。
王兴东:创作好比源头的水,水流下来,如果没有水库存,这个水就存不住,没有保护就没有创作。我创作了,你保护了我的创作,给了我权益,我再创作,如果我的创作被剥夺了,就不再创作。所以,不光是中国,全世界都在保护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是加入国。中国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就是把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护力度的大小、保护的细度和深度,关系到整个产业的发展水平。
主持人:对于改变版权人维权成本大、收益小的困局,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在法规方面,您觉得还有哪些需要弥补的缺陷?
王兴东:编剧的维权起诉,经常不断。有时明明自己是编剧,前面却加了好几个署名,有时候片子拍了但是没有稿费。一个作者拥有多少权利?《著作权法》里规定有17种权利。只要作品形成,你就拥有这些权利。
现在,维权成本很高,打一个官司时间很长,花费很多,有时赢得了官司也赢不到利益。我们的法律最大特点是惩前是为了毖后,是为了警示后来人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提升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样的话我们才会有一个好的环境,才会创作出更新、更好的作品。
建议继续修改《著作权法》 要充分尊重作者权利
主持人:除了编剧主业外,您还有一些重要的头衔,比如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您以及您周围的同仁,是否有将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向有关机构反映过,这些机构有什么样的回应。在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您还会做哪些努力?
王兴东:《著作权法》颁布了21年,去年做了一下微调。总体来说,正是在法律的指引下,各个产业也在发展。当时,我在两会期间提出了编剧著作权问题,今年,我提出的是署名权问题。过去,电影会在前面出现谁是编剧是谁导演。现在,编剧就不知道跑哪儿去了,底下都是策划、总策划等等,看了半天都没有。《著作权法》里说得很清楚,编剧和导演都享有署名权。编剧是第一授权人,是影片的上位权人,所以编剧的权利应该在前面。
此外,我还提出,署名权要规范。有些人参与了创作智力成果,他有版权,所以要署名。有些人是没有署名权的,像茶水、司机等,他参加了工作,但不一定有署名权。一个大片子字幕拉下来,有上千人,那光看字幕吗?所以,要有规范化的字幕。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也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说,“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现在,电影界有这样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反复审查通过的剧本,到了导演的手里,他自己不能改,就找“枪手”去改,给哥们改角色。有的演员也参与修改,给自己加戏。最后作品内容被篡改,这侵犯了原著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我觉得著作权法再修改的话,这个第十条应该取消,应该充分尊重作者的权利。
英国女作家罗琳写了《哈利波特》,连续拍了七部电影,在全世界发行,创造了电影产业的一个奇迹。我注意到一个诉讼官司,有人出了一本《哈利波特辞典》,是根据那七部小说弄的。《哈利波特》的作者起诉这个人了,英国法庭判决这个辞典禁止出版。从这样的高度保护作家,作家才能创作、连续发展自己的著作权,并围绕著作权形成一个产业。
我们要学习一下《著作权法》。今后,你写的一些东西也会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你给你的朋友写一封信,包括你给恋人写一封情书,都在保护之列。所以,著作权对提升你的创作价值,提升你的创作质量是非常有用的。
我做了三届政协委员,经常就知识产权方面的话题,跟专家和学者进行交流。我本身也不是学法律的,也是通过在政协提案过程当中,接触一些知识产权专家,并通过维权、诉讼过程当中逐渐研究学习《著作权法》。每一个从事影视创作的,包括新闻工作者等等,都应该学习《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们文学创作的护身法宝。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主持人:我们谈了有关版权的问题,回到互联网的问题上,互联网有跨平台的特性,包罗万象。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每个人都要面临互联网洪流的洗礼,在保护版权与扩大文化产品分销平台这两方面,有没有交集,版权人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互联网?
王兴东:我觉得互联网的特点是传播最迅捷、受影响者具体,它能够深入到每一个人,深入到每一个家。作为一个编剧或者作为一个影视产品的创作者,要认真对待。除了借助它传播你的作品以外,还要准备为互联网去创作剧本,写数字的电影、写手机剧本、写动漫剧本。
现在,一部影片的成功,离不开互联网的宣传,因为它能深入到每个具体消费者的心里。作为电影工作者来说,它是不可抗拒的。这是时代的潮流,你不能逆时代而行。面临这个形势,我们要适应这个时代,要建立一整套法律体系,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互联网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把产业做得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