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选自《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