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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拆历史建筑罚款莫变“买路钱”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张枫逸

  历史建筑挡不住商业开发,梁思成故居、张治中公馆等文物级建筑,都难逃被拆除的命运,更不用说没有名人护体、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历史建筑了。日前,对于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妙高台,当地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要求暂缓拆除,开发商却深夜突击,还是拆毁了这些政府建议保留并正在探讨保留方式的准历史建筑。

  开发商的底气从何而来?一方面,金陵台、妙高台建筑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加之广州市历史建筑名录尚未出台,导致这些建筑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即使有关部门最终认定其属于历史建筑,拆除的违法成本过低,也使得开发商敢于藐视规划部门的“缓拆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开发商建楼的巨大利润相比,区区几十万元简直是九牛一毛。

  除广东外,武汉、杭州等地纷纷立法规定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款为50万元。因为无论我国《文物保护法》,还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罚款上限都是50万元。现行《文物保护法》已有10年时间没有修订,50万元的处罚红线,越来越难以震慑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反倒像是成了某些违法行为的“买路钱”。

  要想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符号,必须让那些见利忘义的商业资本“真疼”才行。笔者认为,一方面,罚款上限应有所调整,扭转破坏收益大于风险的畸形博弈;另一方面,应走出单纯依靠经济手段制约的方式,避免文物保护异化为利益赎买,必要的时候须考虑诉诸其他法律制裁手段。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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