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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学术引用“过度”了吗?

时间:2012年09月17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何瑞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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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学术引用“过度”了吗?

  ——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杨玉圣谈学术规范

  近日,关于学术规范的问题频出,其中对于学术“过度引用”颇有争议。国家对学术引用有哪些规定?引用占多大比例才不算过度?过度引用是否会伤害到学术质量?记者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杨玉圣进行了专访。

  记者:就学术规范来说,大家了解更多的是学术抄袭,对学术引用则众说纷纭。能否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学术论著的引用规范?

  杨玉圣:关于学术论著的引用规范,即“学术征引规范”,目前在学术共同体已基本达成共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试行)》(2004年)曾专门界定过学术征引规范,即“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并明确指出:“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专门论述过“引用与注释规范”,其中在“学术引用的规则”中倡导: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引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引用未发表的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应将整理文稿交作者审核并征得同意;学生引用导师未写成著作的思想应集中阐释并明确说明;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上述八条学术引用规则,应该是学术论著写作中应予遵循的基本规范。

  记者:怎样才算“过度引用”?引用多大的比例才算是“过度”了呢?

  杨玉圣:所谓“过度引用”,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在《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中提出:“引用应以必要为限”,即“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著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便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贺教授提出的这一引用规则,已得到学界公认,如我和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上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均采纳了贺教授的解释。

  记者:“过度引用”是否会影响学术论著的质量?

  杨玉圣:学术写作中是否存在“过度引用”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学科、具体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形,加以辨析。一般说来,与历史学相关的人文学科(含哲学史、文学史、思想史、学术史等),因为论说的必要,往往需要大量征引相关文献和既有的学术论说,离开正常的学术征引,类似的学术写作即无从谈起。至于学术引用乃至“过度引用”,是否会影响学术论著的质量,大约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是因学科、问题而异。比如,《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两位美国法学家约翰·O·麦金尼斯和马克·L·莫维塞西恩撰写的《世界贸易宪法》(张保生、满运龙译),几乎无一句无来历,有大量的文献征引(中文11.6万字,注释约占8.5万字),但这恰恰证明了美国学者在该问题论说上的严谨性、学术性。再如,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唐耐心著《艰难的抉择——美国在承认新中国问题上的争论(1949-1950)》、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都是学术引用的典范之作。像我们现在大量的学术论著,几乎没有征引,其实是不正常的。

  记者:如何评判一部著作的引用是合理的、必需的还是资料堆积?

  杨玉圣:在学术征引中,究竟是合理的、必需的还是资料堆积?这要看论说与其引用的关联性,不能“为引而引”。如果没有内在的关联性,而是一味“旁征博引”,就可能走到了学术引用的反面。这种情况,在国内的一些学术论著中也存在。不过,就总体而言,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之内,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学术征引不足的问题以及“引而不注”或者“伪注”的问题。

  记者:如果存在引用国外学术观点直接作为自己论著的分论点,这样合适吗?

  杨玉圣:如果将国外学者的观点作为其论著的分论点,只要做出明确标识(即不能让人误以为是其“原创”的论点),而且和其论著存在内在关联、逻辑自洽,应该说是合适的,也是允许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往往满足于“东拼西凑”,像“大沙拉”似的堆砌,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编辑: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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