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国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书记处主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