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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音乐创作丰富群众生活——音乐界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文化发展

时间:2011年03月25日 来源: 作者:

要把弘扬中华文化落实到音乐创作中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亲身感受了“十一五”规划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中国的音乐事业在“十一五”期间硕果累累。它不仅为中国音乐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的音乐创作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放眼“十二五”规划,党中央为我们制定了“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针政策,明确指出“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我们在“十二五”规划学习中倍受鼓舞,同时感受到了肩上的重任。中华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它是我们音乐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我作为一名作曲家,必须坚持深入生活,要走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去,虚心向民族民间音乐学习,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音乐创作有血有肉,才能贴近老百姓,真正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具体落实到自己的音乐创作中,为老百姓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为党中央提出的“关注民生”添一块砖,加一片瓦。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认真领会每一个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十二五”规划中交给我们的任务,踏踏实实地为“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

赵季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音协主席)

和谐网络环境亟待立法护航

    当网络上的“恶搞”成风并愈演愈烈,直至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精神伤害时,时下所崇尚的所谓那种“娱乐精神”也就没有了更多娱乐性可言。我们看到的许多极端例子的结果就是,涉事各方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

    近来,著名青年钢琴家郎朗所遭受的困扰正好说明这个问题。现在网上关于“郎朗版”《忐忑》的视频信息可谓是铺天盖地,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大,令人咂舌。且不管加工、制作这些视频的始作俑者本意如何,无心之举也罢、哗众取宠也好,为的可能仅仅是好玩,殊不知却对郎朗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已影响了其在国内外诸多重大演出的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移花接木、纯是拼接而成的恶搞视频充斥网络,以践踏当事人的社会形象为噱头,恣意为之、全然不计后果,虽然一时间有了点击率、多了关注者,但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其本人的人身攻击,带给当事人的是一种精神伤害。若这种情况下还再以有没有“娱乐精神”自辩自欺,试想还能说服几个人?

    网络功用之大,已经在悄悄改变着现代人的生存方式。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挑战。极目网络众象,“舆论误导”、“人肉搜索”及网络不良炒作事件等问题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冲击,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成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互联网环境的桎梏。我们也注意到,社会上谈及这些网络“乱象”时,痛斥、担忧、疾呼之声皆有,除了对网络整治、监管、运行机制、信息过滤等提出建议外,最为根本且急迫的解决方案,就是制定与完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以立法之举为构建和谐网络环境“护航”。

    网络立法着力点应该是目前网络监管中的“盲点”。近年来,风行网络上的一宗宗“焦点事件”无一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像“芙蓉姐姐”暴得大名,“天仙妹妹”事件以及“网络黑手”、“网络打手”已经能够熟练地通过操控网络舆论,成就一单单利益空间巨大的“生意”,所有这些都成为网络监管中的“盲区”。因此,在网上诚信与责任日益缺失、传统伦理道德面临严峻挑战的新环境下,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已是迫在眉睫。

    推进网络立法任重道远。近年来,国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可以说在网络法制化进程上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另一方面,现阶段我们对网络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其中就包括网络立法工作)却远远滞后于互联网在我国的飞跃式发展。据全球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到2015年,中国网民总数将达到惊人的7.5亿人!可以预见,随着网民数量的爆炸式激增,网络管理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亦将越来越多。上述的现象种种,也正昭示出要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网络环境,亟待立法护航。

    推进网络立法、整饬网络环境固然是要借助于法律规章的“硬手段”,但它决不是“粗暴扼杀”,就其目的来说,仍然是规范与服务。众所周知,网络在今天已不止是一种资讯手段,更重要的它还是人们表达诉求的有效载体。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官方网络与网民进行零距离接触,网络问政成为干群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社会各个阶层正借助互联网充分享受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和信息交流、文化沟通,以及产生的经济收益。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网络管理的目的和推进网络立法的初衷,不是将社会封闭起来,而是要在充分发挥互联网功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的一面,发挥其积极的一面。这就需要稳妥、有效的立法手段,说到底网络立法仍然是一种服务产品,旨在净化、保护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网络立法着力于弥补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它所针对的是互联网发展的整个的内外环境。政府监管、行业号召、网民自律多管齐下才能解决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只有形成了三者的合力,网络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大环境。然而从目前媒体的曝光我们应该看到,相当一部分网络运营商在内外环境中都缺乏有效监管(如腾讯因QQ网友相约自杀被判赔偿案),网络管理主体上还存在“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隐忧,以及由此引发的网民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等等。这些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前网络立法的着力点。所以,我们进一步推进网络立法的指导思路和具体的举措还要从整体布局入手,最大限度地涵盖网络的对象人群及相关方面。

    此外,网络立法不应该单是立法程序上的“孤军前行”, 还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普法机制,大力普及网络法制意识。网络运营商与网络工作者应有自觉和自省意识。去年8月,荆楚网、长江网等10家网络媒体发出《关于抵制“三俗”,坚守诚信,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的倡议书》,倡议网络媒体从自身做起,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自觉抵制三俗、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我认为这就是一种自觉与自省。类似这样的力举立足于自律,防患于未然,对广大网民进一步提高网上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共同为网络立法充分发挥效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样的做法值得推广开来。

徐沛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美育应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

    为什么要大力提倡美育?

    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经济体制的变革会引起人们思想价值观念和精神状态的变化,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能协调发展、和谐统一时,国民精神生态便会出现畸变,表现在社会现象层面就是突发事件增多。而美育在社会变革时期则充当了精神修复剂的作用。

    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已走过3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文明建设未完全与经济发展同步,国民素质与经济高增长不完全匹配;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分化加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处于相对高风险社会时期。市场经济观念在人们心中全面渗透,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物质满足为个人价值取向的拜金主义、物质主义思潮;社会伦理、诚信、道德体系受到冲击,许多人精神空虚,心理失衡,出现心理危机;人性异化严重,多重人格普遍存在。上述种种现象是经济、政治体制在改革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经历的阵痛,解决不好可能会出现颠覆性的社会危机。传统的德育、智育面对多重人格的教育对象,已愈显无力。所以,当前,具有完善人性、修复人格的美育是必须大力提倡的,尤其是面向成人社会的社会美育工程的实施更是刻不容缓。

    当代社会美育如何实施,应坚持以下4点:

    1. 遵循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美育的科学内涵。艺术教育是我国现阶段美育的重要方式,但以技艺教育为主的艺术教育不是真正意义的美育。美育的本质是感性教育。主要包括身体感性、情意感性和道德伦理感性。身体感性的教育是培养人的直觉、感官感受能力;道德和伦理感性教育,是提高人的道德和伦理情感的感知力、反应度,通过同情、移情唤起人的利他精神,获得悦神悦志的美感。美育内容包括“审美”和“炫美”。审美是对美静态的被动的接受,是认识、理解和体验美;审美培养人的人生观,积极的人生态度。炫美是对美主动的积极的表达,是一种“阳光”自信的生活方式。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全面渗透美育,体现美育内涵,能增强民族自信心、民族精神的感召力,为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精神源动力。

    2. 坚持走大众美育的道路,做到雅俗共赏。我国大众的主要成分是农民、企业职工。在他们有限的空暇时间里,不可能接受过多的美育知识和技能,大众美育应在大众精神消费的过程中进行。我国有4亿多网民,十几亿电视观众,而每年能到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的观众不过几十万人,所以大众美育主要渠道应是大众传媒,同样大众传媒应当担当起社会美育的责任。低俗文艺只能满足人们的身体感性、声色之娱,不能丰富人们的人伦情意和道德情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精神的动力;高雅经典艺术悦心悦意,但只能被具有一定艺术修养的少数人所认知、理解、体验;所以,当前的大众美育必须做到雅俗供赏。

    3. 美育应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全国推广实施。人类精神心理需求分别表现为欲、知、情、意、幻(想象)5个方面。欲、情、意、幻是感性活动,分别对应(美育中)身体感性、情意感性、道德伦理感性和意象感性四方面精神需求。欲理是维系人类繁衍发展的源动力;情理是建构社会伦理精神内核。我国传统伦理以“孝、悌”为仁之本,西方基督伦理以“爱、施、救赎”为核心,归根结蒂就是“爱”和表现“爱”。所以,社会伦理教育主题就是美育的主要内容——情感教育;“意”体现道德情感,道德的本质是“善”,是利他精神的显现,其情感核心是同情,只有把审美的同情和移情投射到道德行为中,人们才会获得道德美感,形成道德自觉。意向感性体现了美的本质——美在意象。创新是一个民族文化进步的灵魂,而创新只能在意象中进行,所以培养人们的意象感性(想象力)能力就是培养民族的文化创新能力。所以,美育必须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

    4. 设立专门美育研究基地,为我国美育理论及实践水平不断提升提供学术支持。在我国文化传统中,不乏深邃的思想智慧,却缺少系统化理论研究的氛围。我国古代有四大发明,却没有火药学、印刷学等系统理论专著,伟大的发明也只能长期拘泥于基本初级运用阶段,而不能通过研究探索其无限的可能。美育工作也同样,需要学者专家不断进行研究,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和时代性的科学系统化理论体系,从而指导美育实践不断发展。我建议中央精神文明办和教育部成立国家级美育研究中心,为我国美育工作提供学术支持,把我国国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推向新高。

叶小钢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副主席)

民族音乐实施文化“走出去”需要国家财政的重点扶持

    中国的民族音乐是中华文化的典型代表,它体现了民族精神,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奋发向上、热爱生活、表达中国人民生活情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已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文化建设投入与其他教育、卫生、科技相比较,只占当年财政事业经费总支出的0.39%,从国家文化建设来看,这与一个文化大国要建立一个现代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相去甚远。因为,国家在制定“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征求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和提升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就必须在文化发展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使中华文化更好的为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给予精神和思想上的保证,这也是我们更好的推动文化科学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路的一个有力保证。作为中华文化的民族音乐,是传承民族精神、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然而,在国民文化建设上,民族音乐在国家财政投入方面占的比重还是处于“弱势”群体,全国各个地方和地区对民族音乐事业的关注与扶持更是处于“贫乏”状态,民族音乐在这种生存环境中要承担国家今后更重要的文化使命具有很大的难度,这与我们党和国家提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标的实现都有很大的距离,也是不利于国家文化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经常讲要重视民族音乐,发展民族音乐,弘扬民族音乐,如果说民族音乐要靠自身的力量去实现产业性的规模化发展,去完成今后国家重要的文化精神传承,实现文化走出去战略,没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战略性的财政扶持,民族音乐文化是很难在我国文化建设大业上有突破性的进展,这也是目前我国文化发展中在各个方面面临的主要困境。以中央民族乐团的对外文化交流演出来看,民族音乐形式在西方主流社会群体能引起非常好的共鸣,西方社会对中国民乐所带来的文化影响力是一些经济作用所替代不了的,中国民族音乐的特殊魅力在与西方主流社会交流与沟通时,他们肯定中国的文化价值,认识了中国的文化理念,了解了中国的文化思想,在这个基础上,民族音乐蕴含的文化外交已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对外影响力。然而,从目前全国各民族音乐表演团体在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比例来看,虽然国家现在每年在递增日常性的文化资金拨付额度,但从各个民族音乐表演团体与其它艺术类的资金拨付比例相比较,资金额度比较低,有的地区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财政预算。这不能不说是对民族音乐在政策上形成了一种边缘化状态。全国有上百家专业的民族音乐表演团体,他们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民族音乐传承、创作、表演任务,是新中国以来党和政府在保护民族文化,恢复重建民族音乐事业上取得的一项最重要的文化成果。但是,在面对新形势下的民族音乐传承,落实民族音乐文化走出去,以及音乐创作、表演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亟待国家拿出专项资金,甚至考虑文化立法去扶持和帮助民族音乐走出困境,使我们的民族文化能真正的在发展道路上步入正轨。这是国家在文化政策上必须要考虑并采取的措施,也是关系到民族音乐今后能否继续发展强大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建议,国家财政部本着民族利益的长远角度,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如何保护和建设民族音乐,如何使民族音乐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承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在国家财政预算与资金拨付政策上予以政策扶持,特别是针对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民族音乐有着天然的优势,音乐无国界,它可以架起与西方在思想与情感上的共鸣。国家应设立专项文化走出去资金,每年拿出2000万元,选出10台富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音乐会,由我国著名的民族音乐表演团体承担对外文化演出,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选择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韩国等一些世界著名高校。在西方未来青年群体中广泛传播与宣传中国民族音乐文化,这样我国的文化走出去战略会在总体布局上、实施计划上能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以利于发挥民族传统艺术品牌的影响力。

席强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民族乐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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