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知识版权保护急需从“坐而论道”进入“起而行之”
http://www.cflac.org.cn    2008-04-18    作者:雪心    来源:中国艺术报

    乔然,国家旅游局《丝绸之路总体规划》副组长、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前艺术指导、国际文化交流专家。长期从事国际文化交流合作项目的操作和研究教学。发表了《WTO条件下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品牌项目的策划制作营销》、《文化是经济发展的深层推动力》、《中国文化艺术走向国际的探索与实践》等论文200余篇。

    记者:您是从事文化产业方面工作的专家,对许多艺术门类都有较深入的了解,对于舞蹈在各种演艺形式中的地位您怎样看?

    乔然:我是我国最早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这批人中的一个,现在主要从事文化产业实际操作方面的工作。我认为舞蹈是舞台演艺类节目的主体和基础,任何一门表演艺术都与舞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像歌剧、音乐剧、话剧等中都掺杂着大量的舞蹈成分,甚至连杂技都曾一度提出“杂技舞蹈化”的口号。可见舞蹈在各个艺术门类中的广泛应用,在整个表演艺术的类型里,舞蹈的品种和数量也都是最多的。

    记者:舞蹈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由来已久,您认为该如何实行呢?

    乔然:文化产业也有人说是一种创意产业,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作品的核心主体就是创意,也就是知识产权。舞蹈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没有什么具体的行动,还处在坐而论道的阶段,我们是时候应该起而行之了。文化产业应该要有经济实体来操作和运营,而不应该还只陷于政府官员、学者们论坛式的俱乐部。当然我们也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学者们的理论指导,但更需要的是有具体的机构来实践和操作。中国舞蹈家协会这样一个行业的龙头,正应该带头成立一个机构承担起这样的责任,行之有效地保护舞蹈表演艺术创作的知识产权。

    记者:舞蹈知识产权的保护机构应起到怎样的作用?

    乔然:我们不仅要运作中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国际上的经营,也要运作国外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经营。例如成方圆排演的《音乐之声》,每演一场都要付给外方相应的版权费用。而舞蹈界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也没有相应的机构来保护和收取相关的费用。我们就是要成立这样的机构,然后才能开始做相关的保护工作。从国家的政策导向来看是支持这样的机构成立的。音乐界已经成立了相关的机构而且运行的很有成效,舞蹈界也应该成立相关的保护机构。文化产业的核心主体经济是运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运作首先是要成立机构。知识产权要想受法律保护就必须要履行法律程序,而履行法律程序就是要到这样的机构去注册登记并得到认定。

    记者:因为舞蹈是由动作语汇构成,所以舞蹈的产权保护似乎更为复杂,进行侵权方面的界定也更为艰难,您认为实际操作中有什么行之有效的方法?

    乔然:当然这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来操作这件事情,因为涉及到的工作量很大。一个舞蹈的认定一方面需要艺术上的专家来进行鉴定,另一方面还需要法律方面的专家实行法律方面的诉讼。相比之下法律方面的程序反而相对简单,因为法律条文是现成可以参照的。倒是艺术方面的鉴定更为复杂些,但是也是可行的,比如可以与高科技相结合,对于某个舞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就是指对该舞蹈核心的舞蹈语汇的保护,可以将舞蹈动作转化为三维的数字技术,对动作的运动轨迹进行记录和分析。将有争议的舞蹈动作进行运动轨迹的比对,重复比率达到一定值就可以定义为侵权。

    记者:目前国际上是否也存在着一些对我国舞蹈艺术侵权的情况呢?

    乔然:当然,这种情况很多。我们很多优秀的舞蹈作品被国外的演出团体肆意抄袭运用,但是我们却没有办法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艺术。知识产权是现实存在的,但只要没有履行法律保护程序就不受法律保护,别人当然可以随便拿来用。因此产权保护的呼声很高,但目前体制的改革远远跟不上客观的需要,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应该要行动起来,摸索着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