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维权上下求索
http://www.cflac.org.cn    2008-04-18    作者:唐坤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日,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8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决定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我刊特专访了有关专家,并编发本专栏以飨读者,共同推进舞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编者

    与影视、音乐等门类放入同一坐标系,舞蹈也许称得上是小众艺术,但实际上,舞蹈及其相关衍生行业的从业人数在国内早已蔚为壮观,而舞蹈编导也一直在大中型晚会甚至是体育赛事场地演出中被委以重任,其创作潜能和价值不可估量。去年在贵阳花溪召开的“中国舞蹈产业高峰论坛”上,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就曾提到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属于不可替代性的文化产品才能引发社会需求,产生市场效应;而就舞蹈而言,形成产业必备的条件——资本,尤其是无形资产对舞蹈具有特殊意义,他建议舞蹈界应该将无形资产的认定和价值评估逐步提上日程,培育良好的文化业态。总体看来,我国舞蹈文化市场目前还处于新兴阶段,但创作、生产、销售舞蹈产品,始终还是要通过著作权加以保护。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日趋复杂多变,舞蹈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开始屡有出现,例如经典的朝鲜族舞蹈《长鼓舞》被诉侵犯著作权,舞剧《大梦敦煌》剧情被诉涉嫌抄袭,众口皆碑的《千手观音》也曾几陷诉讼纠纷。舞蹈维权,已经不是明日话题,而是当下日程。

    维权需要相当的成本,时间、精力、财力支出不得不列入预算之内,胜诉败诉却难以预料,尤其当著作权人以自然人的身份维权常会遇到取证困难的问题。由于侵权行为相对隐蔽、侵权主体分散,著作权人往往会缺乏自主维权的有效途径。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后,面对情况的复杂性,大多数著作权人会对自身权利被侵害的现象表示无奈,听之任之。另外,在涉及舞蹈创作的庭审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对侵权事实往往存有争议,辩论一方通常只能以创作目的、作品风格等相对抽象和主观的说辞作为申辩理由,而构图角度、舞蹈具体语汇等具体因素则难予采信,法院也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有实施难度,侵权证据成为庭审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要从根本上解决舞蹈维权的问题,其一,必须成立合法的舞蹈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机构,建立相应的舞蹈作品数据库,争取对舞蹈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记录存档,长期无损耗地保留舞蹈作品资料。一旦发生著作权争议,亦可进行动态分析,追踪调查,以不同版本的同步对照,以翔实的资料提供给相关仲裁委员会或法律机构裁定,舞蹈著作权人得以有效行使合法权利,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双方力量不对等、相关证据模糊等客观因素导致维权失败。其二,从政府到行业协会应该大力倡议行业加强自律性,加强市场监管,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着力推动官、产、媒、学各界的通力合作,建立良好的创意生成环境,在行业内形成尊崇原创的意识,毕竟创意是不可复制的,剽窃无疑是可鄙的。其三,加强与其它表演艺术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取其所长,借鉴其得失,组织一批法律界及舞蹈界专家结合舞蹈自身的行业特性,就舞蹈界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如何判断证据制度是否有效、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为大众所认可、具有公信力的标准,并在实践中对该标准加以不断修正完善,以期中国舞蹈版权注册、版权管理及保护工作一开始便进入合理合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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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认定做了如下答复: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转载于国家版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