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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东:关注编剧维权 编织中国电影强国之梦

时间:2013年05月31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马力海 史晓光

王兴东在第十二届政协会议一次会议上

  2013年4月26日,中国电影编剧高峰论坛在鲁迅故乡绍兴召开,文艺界的目光再一次聚焦于幕后英雄——编剧。笔者从本次论坛获悉,2012年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猛,其发展速度已超过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在今年一季度中,我国电影市场形势较好,票房达到52亿元,全年实现突破200亿元的目标大有可能。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有电影业连续五年增速超过30%。中国电影实现连续快速增长,原创是关键,剧本是根本,而编剧更体现了原创影视剧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当前对优秀编剧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广大编剧对加强权益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针对这一情况,权益保护部在本期《维权进“家”门》栏目中专访了著名编剧王兴东。

  王兴东是第九至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北京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北京电影学院客座教授。他编剧的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飞来的仙鹤》《我只流三次泪》《解放》《留村查看》《蒋筑英》《孔繁森》《良心》《法官妈妈》《生死牛玉儒》等曾获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因创作《蒋筑英》《离开雷锋的日子》剧本两次获得华表奖最佳编剧奖和金鸡奖最佳编剧奖。他与陈宝光合作的史诗巨制《建国大业》《辛亥革命》更是被广大观众所称道。多年来,王兴东不仅在编剧领域笔耕不辍、佳作频出,而且一直致力于编剧维权事业,多次在政协会议上为我国电影产业发展和影视剧编剧维权奔走呼吁,2009年获得“中国版权十大风云人物”。

  王兴东认为,电影的一切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是影视产业发展的源泉和根本,其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只有不断创作出优秀的原创剧本,才能为影视制作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使好的作品不断涌现,在满足和丰富广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为文化产业创造价值。而原创剧本创作的一般规律是要经过编剧发现题材、发明形象、发掘思想、发展故事等几个步骤,凝聚了编剧的情感结晶与智慧成果。其版权经过授权、摄制使用,造就了电影。可以说,优秀编剧对于整个影视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实现中国电影强国之梦的关键所在。因此,提高编剧的社会地位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是文艺权保工作关注的重点。

  谈到当前的编剧领域侵权现象,王兴东认为,在影视行业,剧本作者应作为上位权利人,在剧本修改、影视拍摄、后期制作、包装宣传等过程中享有法定权利,但事实上,编剧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侵权现象普遍发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署名权。按照法律规定,编剧享有在作品中的署名权。王兴东指出,在影视剧中,编剧的名字本应安排在导演之前,在作品播放、宣传、录音录像制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得以体现。但实践中,总会出现让权利人无可奈何的情况:有的影视剧把编剧的名字排在序幕的后部等不显著位置,甚至淹没在其他工作人员中;有的即使出现在片头,也只是稍纵即逝,或在画面中只占极小比例,不仅观众无法看清,就是编剧自己也难以识别;还有的甚至彻底不在影视剧DVD等录音录像制品中给编剧署名、宣传影片不提编剧姓名。这些现象不仅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也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灵伤害。

  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编剧创作剧本,一般都有一以贯之的故事脉络和情感线索,是较为连贯、环环相扣的思维过程,其戏剧矛盾和故事发展的起、承、转、合都有特定的艺术规律和编剧的独创思维。为保护编剧的表达,《著作权法》也赋予了编剧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由剧本到影片的拍摄制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进行一些修改和完善,但这些修改的前提应是需要编剧的合法许可,并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不能将针对原剧本场景、调度画面等的必要改动与大范围的改编、改变两个概念相混淆,更不应因为给某一角色增加戏份,而刻意对原剧本进行歪曲和篡改。目前,像这样的侵犯编剧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影视圈较为普遍。

  侵犯获酬权。剧本是编剧的智力成果,编剧依法享有获酬权,但获酬难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编剧的获酬权被侵犯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迫于制片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强势地位,被迫签署霸王协议,应有的获酬权利被削弱或降低;二是制片方在掌握了剧本故事构架、情节设置后,另起炉灶雇人对原剧本进行“剽窃”、“抄袭”性质的改造,以使用“新剧本”为名,不向原编剧付酬;三是在履行合同阶段屡屡遭遇到“老赖”,编剧势单力薄,难以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数额。

  此外,目前编剧还遭遇到很多《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被不法侵害的情况,有些已经严重影响到编剧正常的创作。王兴东认为,这些侵权行为的长期存在,不仅是对编剧本人的伤害,久而久之,受影响的将是整个影视剧行业。认真分析这些侵权行为,王兴东结合自己多年参与政协调研和提案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包括编剧本人在内的影视行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二是缺乏行业标准与行业自律机制;三是在侵权诉讼阶段缺乏针对编剧领域较为专业的司法鉴定等机构;四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尊重原创、尊重编剧的氛围。

  针对以上问题和现象,王兴东建议从六个方面努力,依法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

  一是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近年来电影产业取得的突出成绩,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然而如何将我国从电影大国变为电影强国,更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针对目前影视产业内出现的对编剧的侵权问题,王兴东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和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高额处罚,给不法分子以震慑,使其不敢铤而走险,随意侵犯编剧权益。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就编剧署名难、获酬难问题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在影视剧审查许可环节加入考核机制,依法规范影视剧制作生产,防止侵权作品上映。

  二是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电影产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靠政府和全社会的支持这一外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行业内部的约束发生作用。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要守规矩,强自律,促进行业内部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尊重、互利合作。所以,有必要建立行业规范,引入对话机制、磋商机制、协调机制、矛盾冲突解决机制等对各自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共同为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三是出台示范合同文本。王兴东认为,针对影视行业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不规范合同等现象,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已成为共识。此前,他和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还需进一步加强。文联和相关文艺家协会应组织业内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研究,制定出符合行业特点和规律的标准许可、委托、转让合同示范文本,为编剧在签订合同、获得相关权益时提供参考和依据,在编剧与制片方建立合作关系阶段就尽量将可能遭遇到的侵权风险降至最低,并保证日后一旦出现法律纠纷能够有力地保护编剧依法享有的相关权益。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为加强维权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但也要正视业内现实存在的法律知识不足、维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及微博等平台广泛呼吁,大力宣传。还可以通过知识竞赛、问卷调查等方式丰富宣传形式,以达到更好的普法效果。

  五是建立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针对目前侵权诉讼中缺乏权威鉴定作为审理依据,影响编剧维权成效的情况,王兴东建议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类似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这样兼具文艺专业性及法律专业性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为抄袭剽窃案件的审理提供意见和依据。

  六是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原创,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一个国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产生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王兴东认为造成编剧权益状况不佳的根本原因还是社会认识问题,呼吁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原创、支持原创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创新的行列,才能让我们的影视产业不断发展和进步。

  对于中国文联成立权益保护部,王兴东感到振奋,他形象地比喻为:“这是巡航在知识经济海洋中,守护我们艺术成果岛屿的海监船队。”他希望在中国文联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关注编剧维权,共同编织中国电影的强国之梦。

  《中国艺术报·维权行动》特约通讯员 马力海、史晓光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