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之路
    2011年01月28日      作者:李亮      来源: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一个都不能少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之路

  日前,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家版权局主办的“全球原创金曲演唱会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奖典礼”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中国文联维权办选送的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以精巧的艺术构思和专业的版权保护在众多参选作品中脱颖而出,荣膺第二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创作奖”,成为唯一获此荣誉的艺术表演类作品。事实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的杂技作品获此殊荣并非偶然,在此背后是其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持续多年的保护措施。

  中国杂技团于2006年转企改制,成立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这在国内所有杂技团体中走在了最前头,而如今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走在了国内杂技团体的前列。“杂技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随着国内众多杂技团体纷纷进入市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当前杂技节目越来越向融合多种艺术手段的方向发展,所以,杂技节目的风格特色与实力不仅体现在演员的功力上,更体现在节目的创意构思、编排、音乐、道具以及服装等方面。我们必须自觉地、主动地把这些方面的知识产权大力保护起来,这既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我们杂技艺术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谈起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的意义,公司总经理张红如是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者取得权利的条件、客体、保护期限都不同。据北京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介绍,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而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技术方案,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即可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使用它们。商标权则不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基于这些,刘健说:“像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其知识产权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3个方面都有涉及,所以应该从这几方面进行全面保护。”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在转企改制后不久,就由企业发展部具体负责实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据该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人介绍,公司很早就意识到了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因此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这3个方面全面铺开。他们总结出了自己的维权经验——创作、演出一批,就保护一批,只有先将版权保护起来才谈得上经营,保护是经营的基础。

  早在2007年5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就开始申请将《绚技画卷》《龙少年》《三变》等节目注册为商标,并于同年8月开始申请注册中国杂技团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法国4个国家的商标,目前这些商标和中国杂技团的龙凤图标已经成功注册,而且中国杂技团的组合商标还在美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成功注册,这是中国杂技团在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的第一步尝试。“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ACROBATIC TROUPE”,以及杂技节目《揽梦擎天》和大型情境杂技《一品一三绝》的同名商标也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

  在及时开展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也进行了严格规范。2010年8月,公司印发了《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将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了主商标和子商标之分。其中,主商标是指充分体现企业整体形象,建立和提高公司在行业内外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子商标是指建立在公司主商标基础上,体现公司享有的舞台表演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作品(包括杂技、马戏、魔术、滑稽等表演作品,以及作为节目组成部分但亦可独立使用的音乐、舞美、服装等作品,舞台艺术作品的衍生产品等)的品质和特征所使用的商标。

  对此,张红说:“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是为了保护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杂技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更是树立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一系列杂技作品品牌形象的需要。我们让公司注册的主商标和子商标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识别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品牌形象的标志,在此过程中我们的品牌影响力、价值才会逐渐提高。”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也非常重视。该公司2004年创作,由何晓彬、张瑞静任编导,杜鸣任作曲,宋立任服装设计的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曾以3个不同版本分别登上2007年春晚的舞台,到武汉演出,还曾到法国上演。为了把这一经典节目的知识产权进行有力的保护,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对这一作品的2007春晚版、法国版和武汉版3个版本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近年来,公司围绕《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版权保护开展了多次维权行动。2007年,中国杂技团就浙江某团《天女散花》节目侵犯《俏花旦——集体空竹》版权一事进行了维权。其间,中国杂技团搜集整理有关证据,发律师函至该团,并邀请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维权办、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及业内资深律师召开论证会,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次维权事件虽然最后并未诉至法庭,但是对中国杂技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呼唤杂技业界尊重原创作品、增强法律意识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2008年,针对广西某团在广西卫视国庆晚会上表演《彩蝶飞舞》节目时使用《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音乐一事,中国杂技团与对方进行交涉后妥善解决,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方给予了中国杂技团一定的经济赔偿。

  当代杂技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杂技道具的创新,因此,在专利权保护方面,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了道具的专利申请与保护上。中国杂技团总工程师王建民是中国杂技界知名的杂技道具专家,他的可控旋转蹬技4座、无地根可控变角度转动三爬杆、可以控制桌面倾斜角度的杂技专用桌案、行走转动软钢丝架等多项发明创新也都被中国杂技团进行了专利注册,为保证杂技的独特性和高水准提供了坚实基础。

  虽然商标进行了注册,杂技作品申请了著作权,道具申请了专利,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些杂技团体对中国杂技团的节目创意、风格故意模仿的现象。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从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每位演员都对自己的杂技节目充满信心,他们一致认为,那些故意模仿只能是“假冒伪劣”,其品质根本无法达到中国杂技团的水准。这信心不仅来自于节目创作团队的雄厚实力和演员扎实的功力,也来自严格的制度保障。

  在张红看来,杂技作品的高水准、高质量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是确保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今后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利器。她表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并非为了和别人对簿公堂,而是在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提高杂技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为中国杂技开辟一条知识产权经营之路打好基础。今后公司可能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尝试发展品牌输出的项目。尤其对于一些小杂技团来说,想要自创一些原创的作品难度比较大,因此,就版权经营与其他杂技团体如何开展合作是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