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曲艺家协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曲艺家协会是全国曲艺家自愿结合,进行自我教育,促进曲艺创作、表演、艺术革新、理论研究和国际艺术交流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中国曲艺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推动全国曲艺家和广大曲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文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方针,深入现实斗争生活,繁荣曲艺创作,收集、整理曲艺遗产,开展理论研究,革新和发展曲艺艺术,充分发挥曲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大力繁荣曲艺创作。积极地为会员的学习、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提供条件。发扬艺术民主,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和帮助他们创作更多的优秀曲艺作品。
二、推进传统曲艺的收集、整理工作。鼓励和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传统书目、曲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加强曲艺理论研究。组织会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艺理论来研究曲艺的现状,总结经验,开展曲艺评论,不断解决新的问题。同时,加强曲艺的历史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探讨曲艺艺术的发展规律,促进曲艺艺术的革新。
四、注意发现、扶植、培养新的曲艺创作人才、曲艺音乐人才、曲艺表演人才、曲艺理论研究人才和曲艺编辑人才。协助有关文化部门办好曲艺学校。
五、协同有关文化部门和群众团体推动群众业余曲艺活动。
六、加强我国各民族间的曲艺艺术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曲艺艺术的发展。
七、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促进同各国说唱艺术家、理论研究者和说唱艺术团体的友好往来。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曲艺音乐、曲艺表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艺术教育、曲艺编辑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自愿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缴足以表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资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之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之权;
三、有使用本会编印、收存的书刊资料之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之权。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义务;
二、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有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七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得开除其会籍:
一、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利益者;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八条 凡会员长期不参加曲艺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全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进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视工作需要召集之。
第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成立中国曲艺家协会地方分会,本会可在工作方针和业务上予以联系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