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是美术家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人民服务。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美术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艺术探索,加强理论研究,繁荣美术创作,发展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多样化的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美术,加强国际交流,为我国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会 员
第二条 中国美术家,凡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思想水平和艺术、学术水平者;
(2)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本会举办的美术展览会三次以上者;
(3)本人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有显著成绩者。
第三条 申请入会应先加入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美协分会,经地方分会提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书记处讨论认为合格者得为本会会员。如当地尚未成立分会,本会也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
(1)会员有选举和被选的权利;
(2)会员享受本会举办的各项福利措施;
(3)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会章,交纳会费,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深入生活、创作、理论研究及社会活动。
第六条 本会根据宪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会员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会籍。
组 织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推荐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按集体领导原则,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
第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会,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地方分会,直接受各省(市、自治区)中共党委领导,
业务接受本会指导。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中国文艺网(1)国家补助;(2)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3)会费收入;(4)社会捐助。
本会根据可能条件设置美术基金与奖金,作为本会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美术创作、理论研究等活动,奖励优秀的美术作品、卓越的理论研究和优秀的美术组织工作者之用。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