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音乐家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
中国音乐家协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思想路线。遵循文艺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团结全国各民族音乐家,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音乐文化生活的需要,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
中国音乐家协会积极与各国友好音乐组织和音乐家建立联系,开展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发展友好关系,加强反霸、反帝斗争力量的团结,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促进思想解放,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解决艺术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条 采取积极措施,组织会员进行创作活动,提高艺术水平,促进我国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密切关心音乐表演家、音乐教育家的工作,举办交流座谈和观摩演出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四条 组织音乐理论家参加艺术实践和参观学习活动,通过专业座谈、学术讨论,促进音乐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五条 组织会员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我国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六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第七条 加强同台湾省、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侨音乐家及音乐团体的联系和团结。
第八条 发展与各国的友好音乐团体和音乐家之间的联系,组织音乐文化交流,介绍各国的音乐情况,向国外介绍我国音乐艺术的发展状况。
第九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著作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专业与业余的音乐家入会,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中国作曲家、音乐表演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歌词作家、编辑、翻译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作品、表演、论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一般经过音协各地分会或单位推荐,但亦可向本会直接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书记处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须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交会费一元)。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所举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如会员被剥夺公民权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下设书记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时,理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之,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常务理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或三次,由正、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书记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工作机构和出版刊物。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分会根据本会工作方针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分会章程和吸收分会会员。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为地方分会当然会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中国文艺网(一)会员的会费;(二)本会的活动收入;(三)会员捐款;(四)国家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