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http://www.cflac.org.cn   2007-09-05      来源:中国文艺网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1979年11月10日中国作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同年12月14日作家协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正定稿。)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广大人民群众,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进行创造性劳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鼓励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组织和推动文学评论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积极培养兄弟民族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六条 中国作家协会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各种群众文学社团和刊物,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予以协助。

  第七条 中国作家协会广泛团结一切新老作家,包括台湾省作家、港澳作家和海外华侨作家,不断扩大和加强文学界的爱国的、革命的统一战线。

  第八条 中国作家协会积极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加强同全世界作家的团结。

  会 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者,或从事文学的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会地方分会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及各种正当收入。若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会员分别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七条 主席团从理事中遴选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各种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分会,并在文学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予以指导和协助。

  各地方分会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章程,接受分会会员。

  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可同时加入当地分会。

  福 利

  第十九条 本会积极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如设置写作场所,给确有需要的作家补助必要的创作旅行费用,向年老多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作家提供生活补助等。经费,申请国家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