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月五日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全国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总 则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以自己的创作活动、理论批评活动或表演活动参加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的中国音乐家的自原组织。
中国音乐家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学艺术方针,认为音乐艺术应当为人民服务,音乐家应当积极参加人民的斗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采取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和批评方法、努力发展为人民所需要的音乐工作,用学习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任务是:
(1)团结一切音乐创作力量,并促进其顺利成长和发展。组织作曲家从事观众歌曲和各种形式的声乐曲、器乐曲的创作组织音乐理论研究工作,开展音乐批评,以推进音乐创作。
(2)经常组织推动和协助演出团体、歌唱家、演奏家进行演出,满足群众对于音乐的需要,促进演奏艺术和音乐创作的发展与提高。
(3)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艺理论,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学习业务,学习技术,组织会员深入人民的斗争生活,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不断地改造音乐家的思想和提高音乐家的艺术水平。
(4)组织会员指导青年者的音乐创作,指导群众的业余音乐活动,以推进群众音乐生活的发展。同时注意从各民族工农兵群众中发现有音乐才能的人加以培养。
(5)组织会员研究和整理我国各民族的古典乐曲、歌舞音乐、戏曲音乐及其他民间音乐,改进民族乐器,以发扬我国各民族音乐的优秀传统。
(6)加强与国际间进步音乐家和音乐活动的联系,介绍苏联的音乐、各人民民主国家的音乐、亚洲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音乐,同时加强在国外传布中国优秀作品的工作,积极参加保卫世界和平、保卫进步文化的斗争。
会 员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作风家、演唱家、演奏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凡赞成本会会章,其作品、表演或论著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者,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二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书,并附缴足以表明申请者的音乐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得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凡会员应缴纳本会理事会规定的年费。
第四条 凡会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得开除或停止其会籍:
(1)被剥夺公民选举权者;
(2)有违反国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反动政治行为和言论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长期不从事创作、演奏或理论活动者。
组 织
第五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由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本会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规定之。
第七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候补理事若干名组成之。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临时会议时,常务理事会必须召集之。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之。常务理事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临时召集之。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会的各种工作机构和出版刊物。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推选,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会在音乐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地方音乐家协会。地方音乐家协会得按照当地情况制订章程和接收会员。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得同时加入地方音乐家协会。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的经常费和事业费的来源:中国文艺网(1)会员的会费;(2)国家的补助。
本会除经常费与事业外,另设音乐基金,作为对会员在工作和生活上必要时给予补助或贷款的来源。音乐基金的来源:中国文艺网(1)国家的补助;(2)会员的捐助;(3)社会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