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剧家协会暂行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月四日中华全国戏剧工作者协会全国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总 则
中国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包括演员、导演、剧作家、戏剧理论批评家及其他戏剧家)的自愿组织。
中国戏剧家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学艺术方针,认为戏剧艺术应当为人民服务,戏剧家应当积极参加人民的斗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发展为人民所需要的戏剧艺术,用学习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作品和表演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
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研究表演艺术及其他剧场艺术,组织有关表演艺术的理论批评活动,交流经验,以促进现实主义剧场艺术的发展与提高;
二、与作家协会通力合作,组织会员从事剧本创作并整理传统的优良戏剧剧本,组织有关剧本创作的理论批评活动,经常向全国专业和业余剧团推荐优良的上演剧目;
三、交流和研究各地戏曲改革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协助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动戏民改革工作;
四、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艺术理论,参加社会活动和人民的斗争,参加群众的文艺活动,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不断地在思想上求得改造和提高;
五、加强与国际间进步的戏剧家和戏剧活动的联系,介绍苏联及各人民民义国家的戏剧、亚洲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戏剧,积极参加保卫世界和平和进步文化的斗争;
会 员
第一条 中国戏剧家凡赞成本会会章,其他品、表演或论著具有相当的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者,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二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书,并附缴足以表明申请者的戏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得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凡会员应缴纳本会理事会规定的年费。
第四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开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得开除或停止其会籍;
一、被剥夺公民选举权者;
二、有违反国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反动政治行为和言论者;
三、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四、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者;
组 织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为全国戏剧家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理事事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国戏剧家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之。
第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戏剧家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候补理事若干名组成之。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的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必须召集之。
第八条 理事会的全体会议选举理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经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推选和聘任各种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员。
第九条 本会暂不设立分会。有条件的大行政区或大城市得设立地方戏剧协会。本会在戏剧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地方戏剧协会。地方戏剧协会得按照当地情况制订章程和吸收会员。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得同时加入地方戏剧协会;必要时亦得成立会员小组。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中国文艺网(1)会员的年费;(2)国家的补助。
本会设置戏剧基金,作为对会员在工作和生活上必要时给予补助或贷款的来源。戏剧基金的来源:中国文艺网(1)国家的补助;(2)会员的补助;(3)社会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