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http://www.cflac.org.cn   2007-09-05      来源:中国文艺网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月四日中国文学工作者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中国作家协会是以自己的创作活动和批评活动积极地参加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的中国作家和批评家的自愿组织。

  中国作家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学艺术方针,认为文学艺术应当为人民服务,作家应当积极参加人民的斗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采取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和批评方法,努力发展为人民所需要的文学艺术工作,用学习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中国作家协会的任务是:

  (1)组织作家创造具有社会主义思想和高度艺术性的文学作品,藉以教育广大劳动人民,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精神品质,鼓舞他们的劳动和战斗的热情,为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国家、争取我们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而斗争。

  (2)领导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文学理论,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研究社会生活,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不断地改造和提高作家的思想。

  (3)领导积极的、建设性的文学批评工作,研究和分析作家的作品,在创作和批评中贯彻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原则,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促进文学形式、文学风格的多样性的发展。

  (4)指导文学普及工作,培养青年作家,尤其是工农兵群众的作家,进行对群众文艺团体和初学写作者的指导,将成熟的作家的经验传播给他们,并发展各少数民族的文学事业。

  (5)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批判地接受中国的和世界的文学遗产。整理和研究古代和近代的中国文学,发扬中国文学的优秀传统。

  (6)加强国际间的文学交流,介绍苏联的文学、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文学、亚洲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文学,积极参加保卫世界和平和进步文化的斗争。

  会 员

  第一条 中国作家(诗人、小说家、剧作家、散文家、电影剧作家、批评家、文学史家、文学翻译家),心赞成本会章程,发表过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包括在戏院上演的剧本,经摄制放映的电影剧本以及特别重要的翻译作品),或具有独立的科学价值的批评研究作品者,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二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向本会主席团提出申请书,随同申请书附缴足以表明申请者的文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得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有缴纳本会理事会所规定的年费的义务,有要求本会保护其著作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后,得取消其会籍:

  (1)被剥夺公民权者;

  (2)有违反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反动政治行为和言论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多年停止文学创作或文学批评、研究等活动者。

  组 织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为全国作家代表大会。在全国作家代表大会闭会时期,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理事会闭会期时,由理事会选出之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国作家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上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呈会决定之。

  第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作家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之,负责执行全国作家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之,必要时得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临时会议时,主席团必须召集之。

  第八条 理事会的全体会议选举理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之。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机构和出版刊物。

  第九条 本会在文学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地方作家协会。地方作家协会得按照当地情况制订章程和接受会员。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得同时加入地方作家协会。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的经常费和事业费的来源为:(1)会员的会费;(2)国家的补助。

  本会设置文学基金,作为对作家在工作和生活上必要时给予补助或贷款的来源。文学基金的来源为:(1)国家的补助;(2)会员的捐助;(3)社会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