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云南是多民族省份,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因使用人数减少而濒临消亡,一些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减少而趋于消失。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云南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其中22个有自己的语言、14个有自己的文字。从长期工作实践来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有法可依。
据了解,该《条例》共24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批。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都应当报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二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规定了支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双语教学,并培养双语教师;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
三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经费的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规定了云南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省财政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中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
(编辑: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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