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非遗“变味” 分类保护势在必行
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全国大部分地、县也公布了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地政府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积极采取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多种保护方式,及时抢救和保护了一批濒危的非遗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遗憾的是仍有一些珍贵的非遗项目面临萎缩与消亡的危险。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现状的紧迫性,决定了我们的非遗工作重点必须从“申报”“评审”层面向“保护”层面转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非遗项目生存状态得到明显改善,促进项目传承群体得以不断扩大。但如何有效保护和传承,该采取何种保护措施,却成了地方开展保护工作的困惑。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的现象,一味追逐经济利益,急不可待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利用,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究其原因,是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特点和传承发展规律的体现。当前,扭转盲目开发这一错误倾向,探索一条科学保护的道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申遗”时代的重中之重。笔者以为,当下急需开展分类保护,制定出台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标准或规范,指导各地的非遗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10个类别,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美术、民俗等多个门类。每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着与其他类别不同的特点,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应研究、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的特点,因类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取得保护的实效。倘若采用同一种保护模式来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用同一种标准来衡量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成效,那么只能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有的甚至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造成破坏,极大地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例如,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和部分传统医药类项目,它们大都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实践活动,因此采取生产性保护手段,推动它们回归民众、融入生产,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实现保护和传承,就是符合项目类别特点和传承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而一些带有祭祀性质、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举行的民俗活动,如果也进行生产性保护,不分场合和时间地进行展示和演出,就会严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再如神话、史诗、谚语、故事等民间文学类项目,以口耳相传为重要特征,当前受工业化、城镇化冲击的严重影响,生存状态普遍比较濒危,我们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就应优先开展抢救性保护,以文字、音频手段为主,录像、视频手段为辅对民间艺人的讲述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加强对作为民间口头文学载体的语言的保护。京剧、昆曲、秦腔等传统戏剧类项目,作为一种“以歌舞演故事”的综合性的舞台艺术样式,主要以视觉和听觉形象呈现给观众,且流派、行当众多,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就应把握该类别的特点,注重传统剧(节)目的抢救,以录像、视频手段为主,文字、音频手段为辅进行记录、整理,同时兼顾琴师、鼓手等不同行当和众多流派的保护和传承。
综上所述,当前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势在必行。那么,该如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类别特点和生存状态,制定出台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标准或规范,指导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其次,专家要发挥指导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各领域的专家应通过实地考察、归纳分析,研究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类别特点,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类保护标准与规范,最好能有一个量化标准,作为衡量项目保护成效的参照,指导保护单位采取合适的措施,履行保护的使命。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做好遗产守护者的角色,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在文化部门的要求下,在专家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类别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规范与标准,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扎实做好项目保护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以健康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发挥项目“传承核心”的功能,积极配合文化部门、专家和项目保护单位实施分类保护工作,开展授徒传艺活动,培养传承群体。在项目保护工作中,代表性传承人应带头坚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不随意改变、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方式方法并不是教条主义,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也不等于实施了生产性保护就不能实施整体性保护。有时候,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会综合运用多种保护方式,这是由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这也是“分类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简而言之,我们要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类别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的规律,这样我们的保护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编辑: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