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1年12月20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为中国文联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中国文联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文联章程,执行中国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中国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中国文联活动及对中国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中国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中国文联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中国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中国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国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中国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中国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国文联特邀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国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全国委员会主席团确认。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中国文联设荣誉委员若干名。荣誉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十三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中国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中国文联的英文全称是“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FLAC”。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文联全国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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