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的广告形式、广告载体等不断出现,但现行广告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广告业的现状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使得公益广告的监控和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陈泽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将公益广告纳入广告法规范。
陈泽民代表说:“客观而言,公益广告活动作为一种新的广告类别,对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法律规定不能发布广告的主体利用公益广告的形式来进行自我宣传;一些企业发布的公益广告内容有违善良习俗;一些企业发布的公益广告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陈泽民代表建议加快修改广告法,从法律上规范公益广告的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应该扩大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将公益广告、植入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纳入广告的涵义范围;并将互联网、手机、移动电视等新媒体也列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应规范公益广告行为,明确公益广告的概念,对公益广告发布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善良习俗等给予明确的界定,方便操作,便于监督和管理。另外,还要明确公益广告违法的监管处罚方法和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