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据统计,2009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50.86%,是我国各级教育中普及率最低的阶段,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周边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已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
学前教育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0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时,“要专题研究学前教育问题,首先解决‘入托难’的问题”;11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学前教育工作,21日下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十条”);12月1日,国务院又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学前教育发展。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按照“国十条”要求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0年11月,温总理在就学前教育发展做专题调研时明确指出,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们认为,抓紧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解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目前,江苏、北京、青岛、广州、上海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实施了《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等省市也即将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参考。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近年内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法。
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重点,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机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与机制。
2、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责任;并明确规定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规定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3、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并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贫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明确建立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4、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基于我国国情,城乡差距显著,城乡实行不同的办园体制:农村地区以政府投入、政府办园为主,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到农村举办幼儿园;城市、县城地区则应多种形式办园,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广泛发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有序发展的格局。
5、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和培训职称等权利。明确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地位,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工资、待遇、医疗与养老等社会保险、职称和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6、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明确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督导和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其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及教师编制待遇培训等落实和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内容。
7、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明确以政府办园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发展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家庭适当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与保障机制。地方财政不足的地区,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农村、少数民族等欠发达地区,以及城乡贫困、弱势群体等实施多种形式的资助。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