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0周年,在这短短20年里,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事业突飞猛进,版权制度不断完善,版权对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作用不断显现。当前,著作权制度的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既要继续修订完善原有法律法规,又要加紧配套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对著作权刑法保护条款进行修订。一是通过多年努力,当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已经得到了极大改善,群众的著作权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侵权盗版现象仍在某些领域十分突出,尤其在美术、书法作品领域,假冒和伪劣赝品泛滥,严重影响中国拍卖的公信力,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广大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力度,更多地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二是目前刑法典中著作权刑法保护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够,使得很多案件的证据获取十分困难,如违法所得额的确定与计算等。
二、加紧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自1990年开始,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一直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谓有保护才有发展,但十多年来,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使我国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也不同于未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作品。因此,版权保护尤其复杂和困难,因此要尽早抓紧立法调研,加强各方协调,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目前,建立统一的集各种特殊权利内容为一体的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需采取渐进式的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的方式。
三、加快依法建立版权鉴定机构。从多年来的司法与执法实践来看,著作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正在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而在案件中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相对于需要来讲,我们的版权鉴定机制建设明显滞后,由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版权鉴定机构太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很多地方不得已只能指定著作权行政机关出具鉴定结论。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推动各地创造条件,依法在中介组织或专业团体中成立有资质的著作权鉴定机构。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现有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应该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缺失,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和发扬,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同时,可以发挥各行业性人民团体专业人才集中优势和行业代表性特点,通过政府或司法部门认证委托的形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在有关行业(门类)建立权威的版权鉴定中介机构,为更好地维护版权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
(言恭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