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霁翔委员。中国文联网 余宁 摄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作出决定,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此后的20余年间,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日益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5处,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位居世界各国前列。这些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其周边环境不断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但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一是一些地方的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已经使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层次总体偏低,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四是保护管理法制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五是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为提高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水平,需要进一步端正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着力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改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督察,使一些破坏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得到了制止。通过制定公布部门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措施也得到了初步改善。特别是两年前制定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及其主管部门,确定专家咨询制度和监测巡视制度是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对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的责任人、保护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保护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2002年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涉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制度,部门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将《文物保护法》确定的各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纳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在总结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经验和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机构工作制度的基础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还确立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制度。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两年来的实践表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明显暴露出了一些缺陷:由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涉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受《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的限制,作为部门规章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没有全面设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设定的一些法律制度也缺乏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为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履行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时的承诺,建议抓紧制定行政法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应当充分总结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充分吸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成果,最大程度地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