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功能区的提案
http://www.cflac.org.cn    2008-03-03    作者:单霁翔    来源:中国文联网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其承载能力正在变得越来越弱。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日趋严重,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大型古代城市遗址等在内的优秀文化遗产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侵占;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所在区域,尤其是遗址分布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未能与遗址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为低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未能惠及当地民众的生活,也很难得到当地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如何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好文化遗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欣喜的看到,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形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启动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在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更多地体现国家战略意图,要加大推进力度,使其尽快成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生态功能区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涉及的相关政策,有利于强化文化遗产的地位,谋取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有利于保障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我国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厚的文化遗产,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大型古代城市遗址等作为主体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源和民族纽带,充分展现了我国古代先民的创造力和民族精神,成为中华文明发展的珍贵物证。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文化遗产在分布区域上相对集中,例如西安城近郊区就有周、秦、汉、唐等重要历史时代的城市遗址,洛阳地区集中了夏商、汉魏、隋唐时期的重要遗址群,古都北京不仅集中了故宫、颐和园、天坛等皇家建筑,还拥有世界上最为壮美的历史城区。

    长期以来,一些城市和地区在加强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例如苏州划定了"一城二线三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并确定了45个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北京十三陵设立特区办事处,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文物古迹和环境景观;浙江良渚遗址划定专门的保护区,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城乡规划、经济开发、社会管理及其他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实践证明,在文化遗产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功能区,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该区域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理顺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在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缓解该区域内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从而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为此,建议把握此次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将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大型古代城市遗址等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精华部分和文化遗产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为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功能区,并划为禁止开发区域或限制开发区域。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功能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所涉及的文化遗产实行强制性保护。具体表现为: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等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重点增加该区域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支持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限制区域内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产业扩张,严格区域内的土地用途管制,将评价文化遗产保护作为该区域管理部门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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