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制度的提案
http://www.cflac.org.cn    2008-03-03    作者:单霁翔    来源:中国文联网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保护和传承祖先创造的文化遗产,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地基本建设项目增多,尤其是三峡水库、南水北调、川气东送、西气东输、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基本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由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目前,一些基本建设工程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文物考古机构进行了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调整设计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保证了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抢救保护了大批祖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也有一些基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化遗址,迫使建设工程被动更改设计方案、延长工期,甚至废弃一些已建工程,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黑龙江绥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金代规模巨大的宫殿遗址--金上京朝日殿遗址。此时高速公路已经修建到了遗址两侧,为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工程建设部门调整了高速公路设计方案,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河南省洛阳市东周王城广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极为重要的东周时期车马坑遗址,经过文物部门抢救性考古发掘,印证了文献中"天子驾六"之说。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工程建设部门最终调整了工程设计方案,对车马坑遗址进行了原址保护。由于在工程建设前未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并提前开展考古工作,致使部分遗迹遭到工程建设破坏,同时,工程建设本身也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尚未形成制度,现有的评估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文物与珍贵景观"项目中,未单独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并且由非考古专业资质单位编制,评估内容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评估程序、资质审核等办法尚未制订,很难做到有章可循,既影响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及时开展,也增加了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实现基本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并实施一套经过实践检验的建设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程序,建议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中介机构依据已经掌握的资料,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的文化遗存状况,以及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做出分析评估,并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取代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文物评价部分的内容。通过评估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报告》,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已有文物普查资料成果,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资料,以及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等提供给设计单位,便于其进行必要调整,以尽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影响。评估中所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依程序经评估审查后列入工程预算。

    实行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制度,可以将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前置,更好的解决基本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行业差异、程序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降低工程建设风险,增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科学性。为满足国家基本建设的要求,进一步适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建议参照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实行建设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制度,制订相关法规、办法,尽快将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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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存昕委员接受采访
冯小刚委员接受采访
王次炤委员
陈醉委员
阎维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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