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新代表:以文化立法促进文化发展
http://www.cflac.org.cn  2007-03-16    来源:中国文联网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文化法制建设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现行文化法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文化立法滞后现实需要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按照用法律、法规管理国家文化事务的要求,加强文化立法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需要。

    在文化体制立法方面:一是文化管理体制立法。由于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立法工作要强化调控及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法定,依法行政。二是文化体制改革立法。为使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要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投入、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否则改革工作将十分艰难。

    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涉及面广,各种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同时还要将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和扶持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文化市场立法方面:目前,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只有一个国务院颁布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为指导,需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操作性更强的文化分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图书市场、文化旅游市场及艺术培训市场管理办法等。对文艺作品的准入和禁入,也要用法律来规范,既要依法保证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又要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基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予以规范的同时,在国家和省设立文化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二是要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持逐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增长比例不少于同级财政的增长幅度。另外,要通过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艺创作、扶持民族民间文化以及电影电视等诸多领域,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到政府的目标管理,纳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四是要特别注意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

    在文化环境立法方面: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文化建设方面的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便规范文化活动经营主体的行为,保证文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