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委员: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
http://www.cflac.org.cn   2006-03-07  作者:张抗抗  来源:人民网

 

创新就是弘扬先进文化,创新就是创造我们民族的未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5年12月制定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原创性文化产品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创新——这是中国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动力和目标,也是目前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的种种弊端的症结之一。一个缺少创造精神和创新成果的民族,无论是经济还是文化,都永远只能跟在世界潮流后面亦步亦趋。

在文化文学领域,如何切实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尽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理顺知识产权的司法体制,建立有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是一个关系到能否让更多更好的原创艺术作品,得到健康生长并能够顺畅传播的问题。这些年,在国务院法制局的主持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国作协权保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从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到贯彻落实,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在管理体系上,存在着许多执行和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进入21世纪,中华民族对于文化和知识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买书、读书的人越来越多,西单图书大厦建成后,每一天都人满为患拥挤不堪,可以见证民众对于文化的需求在急速升高。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与此同时,大量的盗版书、盗版光盘大肆横行,甚至越来越猖狂。只要是比较受欢迎的作家,比较受欢迎的作品,一上市就立即遭遇盗版,有时可多达几十种不同的盗版版本;一本畅销书正版销售如果在10万册,盗版书的数量可达100万册。买一本盗版图书的价钱,仅仅是正版图书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为低廉。那些改头换面、张冠李戴的“伪书”在市场上畅行无阻;大量的辞典工具书被仿造复制;电影院的票房不足,县级以下的电影院难以维持,但人们随处可以购买盗版光盘回家观看;如此规模巨大、屡禁不绝的盗版侵权行为,对于出版社和作者来说,无疑等同于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开抢劫,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目前的文化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操作程序上极其软弱无能;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和法规,大多被各地各级官员的相互勾结和利益驱使所抵消。目前正在积极发展完善中的文化产业,也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缺乏有效运行的惩罚和激励机制,造成文化产品的互相抄袭、重复生产、模仿、复制;造成那些真正具有创新精神的原创作品,在艰难孕育、艰辛出生后,无法顺利成长。

网络的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一部好作品在网上刊发后,可有数以百计的网站随意进行复制和盗用。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在各地公安部、电信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查办涉及到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各类网络侵权案件172件。但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有关限制网络侵权的法律条款尚待进一步完善。

如果说,目前我国的图书市场、文化市场,已经成为复制品和赝品的天堂,怎么还会有“创新”者的乐园?如果说,不经过艰苦的创作性的劳动,就可以轻易得到暴利,还有多少人能够保持“创新”的热情?如果说,政府不能创造出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确实维护“创新”者和“创新”事物的利益,“创新”就仅仅只是自欺欺人的口号,是我们的幻觉和愿望而已。

我认为,要建立文化产业的“创新体系”,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要警惕浮夸、作秀、猎奇之风,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创新”不是制造泡沫、不是引领风潮、不仅仅是吸引眼球;而是严肃的独立思考的成果、是有创见性的发现。文化艺术作品形式和内容的创新,来自于扎扎实实的生活实践和体验。“创新”对应于“守旧”,只有坚决扬弃陈腐落后的文化观念,清除阻碍社会进步的“守旧”意识,“创新”才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首先,从立法上遏制和杜绝盗版的根源。各级法院应当坚决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严惩盗版书地下工厂的制作者和不法书摊的销售者。关键在于:如果政府对盗版的惩罚,足以对盗版者构成摧毁性的制裁力度,使得盗版者不敢再次违法,盗版完全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3: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图书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图书市场竞争环境;严格图书市场的主体资质审查;构建图书市场管理信息网络;严格整合现有的文化市场的执法队伍,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4:将反腐败与反盗版紧密有机结合起来,将反盗版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结合起来。各地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于原创文化艺术作品支持力度的考核指标。不得与地下印刷厂、不法书商、盗版书摊、伪书假货的制造商相勾结,一旦发行政府官员违规违法,当以渎职罪论处。

5:全力保护具有原创性作品的知识产权,建立对原创性作品的高额奖励机制。使得那些内容和形式均具有“创新”精神的作品,在健全的文化市场运作中,得到爱护和传播。

6: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使用规定条款,严禁网络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