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哲学是研究书法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艺术哲学的一个部分。它涵盖“书法与客观存在、书法主体与书法本体、书法主体与社会审美心理、书法艺术与大艺术、书法艺术主体精神与人格、书法艺术的美和丑、儒释道与书法”等内容。书法界曾有不少有识之士,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和探索它,然由于书法与其他艺术比起步晚(哲学介入书法研究更晚)、难度大,故一直没有能够系统地从哲学层面形成理论体系。然而陆祖鹤撰写、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书法哲学》却意外地突破了这样一个“禁区”,将哲学运用到书法艺术的探索和发展之中,找到了正确认识书法和创新书法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和实践途径,初步形成了哲学层面的书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用哲学的辩证观点,探索研究书法艺术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轨迹和基本规律,以此匡正了一直困扰书法界那种唯心的和机械唯物的创作观。
《书法哲学》运用哲学的理论观点阐述了书法与客观世界的关系问题,认为书法与物质产品生产一样,依赖于物质世界,但又不能离开人的精神意志。汉字和书法艺术产生发展的历史证实,书法艺术不但源于物质世界,并随物质世界的发展而发展。继而借助这个结论,导出书法是具象还是抽象、是再现还是表现等内在的四大反映形式和运动规律,揭示了书法艺术发展中否定之否定、质量互变、对立统一的运动模式。同时,用辩证观点阐述了书法创作过程的实质和关键性问题,认为书法创作过程其实质是主体能动地制造矛盾和驾驭矛盾的过程,这个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结果,虽与物质产品生产具有共性的一面,但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在运动和循环模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
《书法哲学》理顺了书法主体、本体和书法审美客体三者关系,认为书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是主体思想意识的根本问题。书法既然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那么,书法的审美就必须与客观世界的人相适应,服从多数人的审美要求,其美与不美由人民大众作评判。另一方面,书法艺术因人而生,没有人就不可能有书法。也就是说,没有大多数人去欣赏和享受书法之美,书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
《书法哲学》叙述论证了书法是主体意志和客观实在结合的产物,其过程和结果有着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它区别于物质产品的生产。书法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区别于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它不能缺少和排除书法主体情感和意志,是主体思想和精神的产物。理想的书法创作一定体现在健康的“心志”和“心智”的结合上,如果用形而上学观点对书法艺术现象作片面、简单的理解,那都是错误的。
《书法哲学》辩证阐述了书法美与丑的理论问题。哲学观点认为,凡是符合客观的事物和理论的,是有价值的,因而是美的。但“美”相对于“丑”而存在,在艺术中常常通过对“丑”事物的否定,达到“化丑为美”的效果。但艺术美的元素“丑”需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体现,这个环境就是:要么艺术是具象的,要么艺术具有情节等,通过“美”与“丑”的比较,其美的元素“丑”才能有效地将美衬托出来。作为没有情节、只有抽象符号的书法能不能用“丑”,有待探索!同时,书法能不能用没有任何技法技巧的劣质作品来充当美的元素“丑”,《书法哲学》持否定态度!
《书法哲学》肯定了儒释道哲学思想在书法艺术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儒家以“仁”为本,讲“忠恕”“中庸”,为书法创作中的“中和”“和谐”指明了方向;道家倡导“无为,自然,天人合一”,书法创作的“无为”思想和“自然之美”就是从这里产生的;佛家提倡“超我”“无我”,与道家思想相当,三家哲学思想有其共同处和不同点。将三家思想融合一起,取长补短,对书法艺术创作及推动书法艺术的发展有互补作用。
《书法哲学》还运用哲学中万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观点等,对书法主体的人格培养及书法创作上的章法、用墨、运笔等书法技艺技巧问题进行了阐述。告诫人们,书法主体增加知识面、提高书法理论能力和创作技能非常重要,是书法创作实现的必经之路。
总而言之,哲学介入各学科,其实质是为了通过思考和推理,提供正确的思维模式以研究和解决问题,在国内外、各学科中运用很早,普遍推开,并尝到甜头,但在书法艺术领域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故《书法哲学》认为,将哲学介入书法研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