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悲剧”下的曲艺著作权保护
作者:宋洪发  来源:中国艺术报

  去年,国内某曲艺团为维护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向某音视频平台发起了申诉,要求保护该团作者、表演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该音视频平台依据“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作品权属界定不清、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不明、大数据搜集筛选不准的情况下,将涉诉内容超范围下架,致使大量UP主上传的节目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引发众多曲艺爱好者的热议。热议话题内容一方面是立足公共利益——众多曲艺爱好者自发收集、整理音视频资料,传播推广传统艺术,用曲艺热情和赤诚之心夯实该曲种的生存土壤;另一面是著作权人需依法维权,合理保障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虽都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理诉求,但最终因权利的授予和限定的范围出现交集,以及善意用户的责任豁免事由存在瑕疵,不得不产生纠纷。

  英国学者哈丁在1968年的《科学》杂志上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面对一片公共草坪,在公共草坪上,牛吃草是免费的。牧民在利益驱使下都想多放几头牛,致使草坪上的牛越来越多,而草变得越来越少。最终过度放牧导致草坪被消耗殆尽,所有的牛都被饿死。这就是“公地悲剧”现象。“公地悲剧”的镜面是“反公地悲剧”,是指当每个权利人都行使排他权,从而使所有的权利人都无法行使使用权时,公有资源利用不足或闲置浪费的现象。著作权领域的“公地”代表着著作权的“公共利益”,即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是科学知识的叠加、是思想智慧的交流、是社会进步的阶梯,也是著作权立法的宗旨所在。没有法定的著作权人权利,创作和传播就是一纸空谈;没有社会公众的注视,艺术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一种权利的行使,必然会造成另一种权利的灭失。两个“悲剧”正面相遇,如何解决?

  有权利必有冲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故利益平衡原则成为建构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基石,也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犹如天平的两端,对著作权人提供过高的保护水平,不仅将加重作品传播者、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也将严重影响文艺事业的进步发展,最终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如果过度关注社会公众,不适当让渡著作权人的利益,过分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将抑制著作权人独创性意思表达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导致文艺与科学的衰退。纵观著作权法发展史,自《安娜女王法》以来,虽然“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的嬗变也使得著作权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之间不断调试、不断博弈,但基本保持了相对平衡的制度格局,也成为著作权法回应技术进步、寻求利益平衡的立法手段。

  天平的中心支点在哪里,抑或说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在什么位置才能尽可能避免两个“悲剧”发生。“三步校验原则”作为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金钥匙”,或许也是寻找平衡点的方法。曲艺作品的创作是为了使用和传播,著作权人也希望因作品使用和传播获得尽可能大的垄断利润。但这种财产权的行使不能太过增加公众和后续使用作品的成本。如果公众因使用成本太高,不能接近作品,阻碍了对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导致“尽可能大的垄断利润”成为泡影,天平就会失衡。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其实是扩大使用,虽然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约束性条件,但目的是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触,这也正是利益平衡的支点。所以,“接触”进而“使用”才是平衡利益双方最好的砝码。

  从这个角度上考量曲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工作,让更多人接触并使用作品,也应成为曲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和工作方向。毕竟,有了观众的掌声,舞台才有存在的价值。当然,建立适度的曲艺著作权保护机制,还需要三个基础条件。一是清晰明确的权属界定。因曲艺著作权权属链条较长,许多在先作品存在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现象,“一遍拆洗一遍新”更是把不同独创性表达的界限变得模糊,注重在后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就变的更为重要。二是便捷高效的著作权流转。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可溯源的特性,让曲艺数字内容成为可量化控制、可流转交易的数字资产,帮助曲艺著作权人实现内容变现,所以,依赖迭代技术的版权数据库建设也迫在眉睫。三是预期稳定的垄断利润。“一人多角”的艺术特性使曲艺工作者更注重个体创造,也更注重经济效益。财产权得到彰显,曲艺著作权人也会在让渡利益时变得更加从容。

  前述曲艺团案例中的纠纷会继续出现在未来的曲艺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两个“悲剧”依旧会映射曲艺著作权领域公众利益和个体权利的不平衡,但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曲艺,也会以螺旋上升之势,不断校准权益保护之路。

  (作者系《曲艺》杂志社社长、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