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品牌被判京津共用
作者:本报实习生 张爱平  来源:中国艺术报

  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泥人张”传人张锠、张宏岳和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泥人张”传人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和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张铁成以及其他两被告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共同使用“泥人张”这一品牌,驳回了张锠一方其他的诉讼要求。

  一审认为,根据张锠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泥人张”作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专有名称,其权利人为其创始人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其中就包括张锠、张宏岳和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张铁成一方称由于“原始资料在‘文革’中被查抄”而无法提供证明“北京泥人张”的历史渊源和传承情况的原始资料,其所能提交的证据均是在1987年以后发表的,即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建厂之后,也无其他佐证,因此张铁成一方所说的“北京泥人张创始于张延庆,已传承四代”的事实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张铁成一方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其行为已对张锠一方在“泥人张”名称上享有的专有权造成侵犯,且在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百余年来形成的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张铁成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作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域名等侵权行为。

(一审相关报道见本报第587期《维权,首先是观念的胜利——著名艺术家谈权益保护》)。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铁成一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认为,彩塑和泥陶仿古是两种不同的艺术,二者工艺方法不同,历史不同,有不同的创立、沿革、发展途径,存在明显差别,不致产生市场混淆。上诉方还称“北京泥人张”多年来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其产品90%用于出口,所以上诉方产品与被上诉方产品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且上诉方在宣传中一直使用“北京泥人张”字样,用以区别“泥人张”,所以上诉方并没有实施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针对张锠关于“北京泥人张”所有证明历史渊源的资料均是在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成立后发表的质疑,张铁成指出,早在1979年,《北京日报》就已经报道了他父亲张桂山的相关消息,并且在报道中称张桂山为“老艺人‘泥人张’”。而此时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尚未建立,这足以证明“北京泥人张”的历史和著名程度。另外,在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张铁成还找来了王承思等6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桂山(张铁成之父)早已被称为“北京泥人张”,其使用“北京泥人张”系善意使用。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被上诉方也找来了潘超等4位证人证明“泥人张”传承有序、声名远播的事实。

  经过调查取证,二审法院认为“泥人张”的名称并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公民或者法人的名称,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案由不应包括对于名称权的侵犯,而只能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的纠纷。由于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晚于1982年成立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和1994年成立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故其不能以在后的权利对抗成立在先的上诉方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因此,被上诉方关于上诉方使用“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北京泥人张”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对其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至于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域名www.nirenzhang.com的争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网络域名注册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即先申请的人可以获得该域名,除非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违反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nirenzhang是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的一部分,而注册域名的习惯是将易于记忆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故依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其将nirenzhang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并无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部分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共同使用“泥人张”这一知名品牌,上诉人可继续使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并可继续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这一名称。对于另一个争议中心——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域名www.nirenzhang.com——北京高院判定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在“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志后,可继续使用。同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要求。

  宣判后,上诉人张铁成对于该审判结果非常满意,他说,这个判决结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北京泥人张作为老北京传统手工艺的优秀代表的合法权益。

  然而,张锠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失望。他认为此案实质已不是天津泥人张和北京泥人张之争,而是真假泥人张之辨。在他看来,即便是有了1979年《北京日报》的报道,也不能断定北京泥人张就不是盗用天津泥人张的名义,因为他的父亲“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来到北京,并受到了毛主席的接见”。可见,当时天津泥人张就已经非常有名了。所以,他仍认为“北京泥人张”是对天津“泥人张”名称权的侵犯。对于张铁成所说的证明材料都因受到“文革”冲击而丢失的说法,张锠说:“难道就他们一家在‘文革’中受到冲击了吗?难道我们没有受到‘文革’的冲击吗?为什么我们现在能够找到那么多的材料证明我们泥人张的传承脉络,他们却说所有的材料都丢失在‘文革’中了呢?一个著名的有着悠久历史的艺术流派,怎么可能在所有的资料中都没有记载呢?”张锠表示,他将继续为此事奔走申诉,希望能还一个公道给天津“泥人张”的传人们。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北京泥人张”的泥陶仿古艺术品

“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作品《断桥》